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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火灾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立即报告国务院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国家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报告国务院,并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参考法律与政策: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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