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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一、实行分管院长、医务部主任、科主任三级负责制,分级管理,放射防护安全防护责任到人。二、放射性同位素购买、使用与射线装置的建设、使用及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须经卫生厅及环境保护部门审批验收,获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及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购买、使用、运行。三、放射工作场所、放射性设备贮存场所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牌和必要的防护安全链琐、报警装置等防护装备。室外工作必须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危险标志。四、放射工作人员须进行就业前体检和定期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接受个人剂量监测、防护知识培训及相关法规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五、发生辐射事故时,科室辐射安全责任人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东人民医院突发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采取防控救援措施,减轻事故影响,并立即向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