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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灾害发生后,对灾情统计上报有什么规定?一是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含分乡镇数据),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地(市)级、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县级、地市级报表后,均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分别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报告。对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
2、内,同时上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报告方式可通过电话、传真、微信或报灾系统等上报。接到应急管理部要求核实信息的指令,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应及时反馈情况,电话反馈应在接到指令后30分钟内完成,书面反馈应在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完成,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后组织调查反馈详细情况。二是续报:在灾情稳定前,省、地(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三是核报:灾情稳定后,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将所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含乡镇数据)向地(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地(市)、省应急管理部门应分别在3日、2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分别向省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报告。四是干旱灾害情况报告:在旱情初显且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县级应急管理部应及时会商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灾害发生情况,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初报,地(市)、省应急管理部门逐级将汇总数据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及时核报。参考法律与政策: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