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破产工作常态化的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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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推进破产工作常态化的建议一、认识到推进破产工作的重要意义我国经济发展处于转型关键期,必然会淘汰不合格的企业,如何帮助这些企业及时转型或退出,则需要依靠法治的力量,借助破产制度,实现公平有序变革。破产制度预期高涨,实践遇冷,改变这一现状,深化破产制度改革,寻求法治与市场的和谐互助是其唯一的出路,也是呼应“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的必然选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的救治和退出机制,要充分运用重整、和解法律手段实现市场主体的有效救治,帮助企业提质增效;运用清算手段促使丧失经营价值的企业和产能及时退出市场,实现优胜劣汰。二、我市破产工作的现状1、立法、司法在破产申请进入司法程序的入口即设置众多障碍

2、,申请人常常被拒于法院大门之外,破产申请权难以得到保障。破产立案难主要表现在:破产立案条件严苛,立案门槛高;破产申请符合立案条件时,有的法院仍有案不立;有的虽然最终立案,但时日漫长,降低了人们适用破产程序的积极性、主动性,使潜在的破产案件不能转变为现实的破产案件。2、企业破产法对立案审查规定过于粗疏,审查方式、审查范围、审查程序等规定付之阙如,导致实务操作不一,程序混乱。破产立案审查没有纳入统一规范的程序之中,缺乏有效监督制约,立案审查阶段俨然成为破产审判流程当中的一块“飞地”,为外界因素插手干涉企业破产、拖延立案、消极不立案、违法审查等提供了机会。3、经查我市2021年度有诉讼纠纷的企业约为

3、1.2万家,其中进入执行程序无法执行的约1200家,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1200家均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符合破产受理的情形,而我市2021年度共受理破产申请7件,对于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的企业数量而言,比例太低。4、部分企业进入执行程序,负债累累,仅有部分债权人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变价、处置了破产企业的主要资产,之后进入破产程序,也无法保障职工权益以及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5、破产过程中,工商登记、税务局、社保部门没有对破产企业进行特殊的规定,大部分破产企业都是停产多年的,工商登记中的年报、税务局税务申报等的要求,极大的限制了破产企业的工商注销、税务注销、处置资产时的开票,也阻碍了破产工作

4、的完结。三、建议:(一)降低破产立案受理门槛。1、法院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受理破产申请,并依照法定期限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要尽量保证破产企业主要资产未处置前受理债权人的申请,最大限度保证债权人能够公平受偿,真正起到破产工作的意义。2、参照立案登记制规范企业破产申请,人民法院的任务则是通过贯彻平等、公开、辩论、处分等民事诉讼原则,解决争议,从而对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作出裁判。这些特征使得破产申请审查完全符合民事诉讼的特征,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规范保障;我国传统的破产审判程序包括立案和破产程序两个流程,立案之前对破产原因的审查也就成了立案环节的一部分。这就导致破产立案标准过高,审查行为游离于

5、程序之外,难以有效监督制约,干预、操控空间大,破产立案难等问题。为克服这一弊端,必须将破产原因是否具备的破产申请审查活动从立案环节剥离出去,使之成为破产审查流程中的一个独立阶段,并以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规范保障。3、提高破产案件受理的数量,在经济转型阶段,加快落后产能的退出、盘活闲置土地、资产,为市经济增长、营商环境改善提供法治、制度保障。(二)把握好受理破产的时机,加大“执转破”的力度部分破产企业面临无产可破的情况,而这种情况的出现有部分是通过执行程序将企业的资产全部执行完毕,导致企业没有任何资产。为了避免此种情况出现,建议:加大“执转破”的力度,在企业存在众多执行案件、无法生产经营的情况下,通

6、过执转破程序,通过破产清算处理,从而保证职工权益的实现和债权人的公平受偿。(三)创新措施,积极发挥管理人的职能加大与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联动配合力度,搭建便捷高效、四通八达的破产事项办理“互联网”,确保管理人高效无障碍履职。(四)积极培育本地管理人队伍我市现有管理人队伍共8家,并于2019年成立了破产管理人协会,要积极发挥破产管理人协会的职能作用,加强我市管理人队伍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推动管理人执业保险工作的进度,推动成立破产专项资金,通过提留有产可破案件管理人税后报酬等方式筹集资金,化解部分案件无法支付破产费用及管理人报酬问题;推动制定破产管理人工作业绩量化考核实施办法,设计管理人个案考评表,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管理人报酬、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的重要依据,全面督促管理人忠诚履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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