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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出厂检验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确保本公司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标准要求,能够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安全、放心的食品,特制订本制度。2、适用范围除对本公司产品进行出厂必检项目的检验外,在出厂前还要进行一次对产品外观、包装物品再次进行检验,确保质量安全。3、职责质量负责人(经理或副经理)负全责,由品管部主管,每位质检员都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1.1 品管部负责公司产品的出厂检验工作。3. 2检验员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对本公司生产的每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项目的全部检验,其检验活动不受任何人的干涉。4、实施4.1本公司生产的每一批次产品由包装车间包装完毕后,出厂前,必须进行出厂检验。4. 2品管部对每
2、一批次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以同一批次的产品数量为基数,按照标准要求抽取样品,检验完毕剩余的样品登记编号,由质检科妥善保存,保存期同产品保质期。4. 3出厂检验项目不少于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必检项目。4. 4检验依据为产品标签标注的现行有效的产品执行标准。4. 5判定原则,按照标准要求执行。4. 6质量合格证、检验报告单、检验原始记录:品管部检验完毕后,要填写检验报告单和检验记录,报告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营销部,一份品管部留存。经检验合格后的产品,由营销部下达指令,签发质量合格证,准予出厂。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由质量负责人会同质检、生产部门确定,符合返工条件的,返回车间重新加工,不符合返工条件的,贴上不合格品标识,放入废品区待统一处置;返工的产品须经重新检验。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由品管部装订存档,保存期限为两年,特殊情况下适当延长。4.7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带号的项目,企业不能自检,可委托县级以上有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每年不少于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