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市政府会议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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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市政府会议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依法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决策更加科学、透明,根据国、省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安排部署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社会公众,主要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专家、法律顾问、新闻媒体和相关利益方等。第三条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审议以下事项时,可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一)研究制定生态环境、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交通运输、城市建设、土地征收等领域涉及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

2、二)研究制定行政审批、金融支持等重要涉企政策;(三)研究确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重要民生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事项;(四)市政府或会议议题承办部门(单位)认为需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的其他事项。第四条根据会议议题,原则上1次会议可邀请不超过3名社会公众代表列席相关议题,具体人数根据会议需要确定。第五条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拟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的,按以下流程办理:(-)议题承办部门(单位)在报送议题列席部门(单位)时,应根据议题内容提出是否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将拟邀请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名单与议题材料一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

3、门或市政府办公室指定的部门提出。(二)拟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将议题材料与拟邀请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名单按程序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或由市长直接确定。拟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由议题承办单位将拟邀请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名单报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审定,或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直接确定。(三)市政府办公室将拟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的审批情况告知议题承办部门(单位)。(四)议题承办部门(单位)在会议召开前,将相关议题材料和参会注意事项等送达受邀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通知其做好参会准备。第六条社会公众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

4、国共产党的领导,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个人信用良好;(三)年满18周岁,高中及以上学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市户籍人员、居住在市并持有本市居住证或登记为本市实有人口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四)对拟列席议题有一定了解和研究。第七条受邀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享有以下权利:(一)就有关议题的决策内容、背景、依据等向承办该议题的单位进行咨询;(二)根据会议安排就有关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第八条受邀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按时参加会议,履行签到手续,并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在指定位置就座,不得迟到、无故缺席或中途退席;(二)发表意见应当紧扣主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言简意赅;(三)带头贯彻执行会议作出的决定,并积极向所在单位、社区群众等进行宣传;(四)严格遵守会议保密规定,不得照相、录音、录像,不得将会议材料带出会场,会议讨论过程以及未审议通过或已经审议通过但尚需保密的事项,不得向外泄露。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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