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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十项禁令一、严禁手续不全、无许可擅自组织施工、生产或其他存在影响环境(资源取用、污染物排放、改变环境原貌等)的作业和行为。如,夜间(特殊时段)施工、临时占地施工、取用水资源、抽排地下水、排放污水、移除或切断有关设施设备(构筑物、地下设施等)、移植或砍伐有关植被、河道内作业等作业行为。二、严禁野蛮施工破环周边设施设备、构筑物、地下管线及周边原生环境。三、严禁超许可范围、准予时限、界限和标准或不按规定排放污染物及其他存在影响环境的作业和行为。如,超时限进行夜间(特殊时段)施工、超期占地施工、超划定区域占地、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污水、噪声、大气等)、违法排放污水(污水排入雨水)、不按要
2、求堆放/倾倒建筑垃圾等作业行为。四、严禁违反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要求,现场施工各阶段、各类场地须全面执行落实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严禁出现车辆带泥上路、运渣(料)车辆不密闭运输、车辆出场未冲洗等情形;严禁出现未设置进出口车辆冲洗装置的情形;严禁出现裸土、土方、料场及其他易产扬尘场地不覆盖或覆盖不全等情形;严禁出现围挡缺失不全、破损(未及时修复)、围挡不符合要求等情形;严禁出现出入口及主要道路未硬化的情形;严禁出现违反湿法作业的造成扬尘的情形;严禁出现其他未落实扬尘措施造成现场扬尘的情形。五、禁止在场区边缘或露天进行现场涂料、刷漆等存在VOCs排放的作业。相关作业施行封闭作业,配废气净化装置
3、。六、禁止违规使用淘汰或高排污机械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地方有关高排机械管控要求;禁止使用无环保标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排放超标或排放存在明显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七、禁止出现现场焚烧垃圾或其他任何物品的情形。八、严禁出现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不响应地方有关污染天气预警措施的情形。九、严禁非法倾倒或处置固体废弃物,禁止现场随意堆放、丢置固体废弃物。严禁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严禁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或其他垃圾等一般固体废弃物;严禁危险废物做为回填材料用于回填;严禁将危险废物交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严禁直接倾倒、焚烧、随意放置或丢弃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容器,相关具有危险性质的物资弃用前须进行必要的无害化处理或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进行封存,按危险废物管理,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严禁现场焚烧或回填废旧模板、木料、包装材料、化工产品等建筑垃圾。十、严禁出现建设项目因相关环保法定程序办理不到位、不及时导致处罚;严禁出现“未依法备案环评登记”或“未依法进行环评变更审批”的受罚事件;严禁出现“未批先建”的受罚事件;严禁出现环保设施不符合“三同时”的受罚事件;严禁出现环保设施不符合环评要求的受罚事件;严禁出现“未验先投”的受罚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