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征兵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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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征兵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征兵工作新形势,促进征兵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省征兵工作条例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海门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院校、其他组织和公民平时的征集工作。征集对象为机关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院校和其他组织符合征集条件的公民,以大学毕业生为重点,突出各级各类学校毕业生征集,优先批准理工类大学生和备战打仗所需技能人才入伍。第三条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政府职责,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国征兵从2020年开始,调整为一年两次征兵

2、、两次退役。征集时间区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上半年3月1日批准入伍,3月底结束;下半年9月1日批准入伍,9月底结束。第二章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第四条设立以区长任组长,区人武部军政主官和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人武部各科负责人和区委宣传部,区教育体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团区委、妇联等有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征兵领导小组,领导全区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办公室,主任由区人武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区人武部各科和区委宣传部,区教育体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退役军

3、人事务局等部门和单位12名相关人员组成。成立综合计划组、体格检查组、政治考核组、宣传教育组、纪检监督组、运输被装组、优抚安置组,组成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化,每年1月份及时作出调整。综合计划组、体格检查组、政治考核组每年两次征集期间分别进行集中办公,宣传教育组、纪检监督组、运输被装组、优抚安置组根据征兵工作进程,适时组织集中合署办公,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各项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区征兵办公室,抽调到办公室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原单位不再安排参与征兵工作以外的工作。各镇政府(含海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设立征兵工作领导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对征兵工作负总责。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组织的征兵工

4、作,应指定一个部门或专人负责。第五条区人武部是区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部门和区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办理本区的征兵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征兵工作职责履职,协同做好征集。综合计划组(区人武部军事科):负责全区征兵工作的计划协调、跟踪指导和督导检查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征兵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困难问题,确保征兵工作圆满完成。体格检查组(区卫健委):负责指导选派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医务人员,组织体检工作人员培训,严格执行征兵体检标准,加大检查督导力度,杜绝身体退兵问题。政治考核组(区公安局、区教体局):负责贯彻落实征兵政治考核政策规定,部署实施本区的征兵政治考核、学历审查工作,培训征兵政治考核工作人员,组织

5、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征兵政治考核,指导和检查监督基层单位的征兵政治考核。宣传教育组(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政工科):负责拟制征兵宣传教育计划,积极会同新闻单位搞好征兵宣传,检查指导各乡镇(街道)征兵宣传、法纪教育、优抚安置、退役管理解读等动态报道工作,同时对网上征兵舆情进行监督。纪检监督组(区人武部纪委):负责监督廉洁征兵等征兵政策执行情况,搞好廉洁征兵教育,对征兵工作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督导。运输被装组(区人武部保障科、交通运输局):负责拟制新兵运输计划和有关材料,加强与铁路、公路、交通部门和接兵部队联系,做好新兵运输工作。优抚安置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应征青年的优抚安置工作,抓好以义务兵

6、优待金发放、退役士兵安置为重点的拥军优属工作落实。第三章宣传教育第六条区、镇两级应将征兵宣传纳入国防、法治教育规划,广泛宣传征兵法律政策规定。第七条区宣传部门和兵役机关联合制定征兵宣传方案,明确相关单位的宣传任务、宣传内容和宣传方式。第八条每年的1月和6月为征兵工作集中宣传月,区宣传部门要在新闻媒体重要版面和黄金时段公益性开展征兵政策规定和征兵工作动态宣传。第九条区征兵办公室要多措并举加大宣传力度,公布法律政策,督导网上应征报名。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和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思想,增强公民的国防意识和依法服兵役的观念。第十一条各镇

7、要积极开展征兵宣传进学校、进村(社区)、进企业活动。第四章征兵步骤第十二条兵役登记。区人武部发布兵役登记公告后,各镇武装部通知并组织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于当年6月30日前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兵役登记和发放兵役登记证。第十三条目测初检。各镇武装部逐一通知网上报名适龄青年进行现场确认,参加初检初审。适龄青年现场确认时,递交入伍申请书,各镇武装部会同征兵体格检查组和政治考核组织体格目测、病史调查、政治和文化初步审查。第十四条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在区征兵办公室具体安排和指导下,由区卫健部门负责实施。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规定,保证新

8、兵体检质量。第十五条政治考核。应征公民的政治考核工作,在区征兵办公室组织下,由区公安、教育部门负责实施,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审批定兵。根据军分区、市量化积分定兵实施办法(暂行),对“双合格”青年量化赋分排序,形成初步定兵计划,召开会议审批定兵。第十七条交接、运输新兵。区征兵办公室按照规定拟订新兵运输计划,并报上级审批。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新兵运输计划,及时调配交通工具,保证新兵安全、准确到达部队。第十八条接收退兵。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新兵,由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注销入伍手续。原是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应准予复工、复职;原是高等学校学生的,应准予复学;属于入伍后拒绝服

9、兵役被部队退兵的,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第五章优抚优待第十九条义务兵及其家属受到社会的尊重。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享受下列优待:(一)优待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海门区人民政府核发。进藏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当年4倍标准执行,入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当年标准2倍执行。(二)奖励金。从本区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在校生服义务兵役期间,区人民政府每年发放奖励金,专科在校生按照海门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40%,已毕业的按照50%发放奖励金,本科以上在校生按照海门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50%,已毕业的按照60%发放奖励金。(三)立功奖励金。现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

10、、立功或者受奖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以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发放立功受奖奖励金: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和荣立一等功的,按照50%发放;荣立二等功的,按照40%发放;荣立三等功的,按照20%发放;被评为四有优秀士兵(警士)的,按照10%发放。(四)一次性奖励金。给予应征入伍的高学历青年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大专毕业生一次性奖励5000元,本科毕业生一次性奖励7000元,硕士及以上毕业生一次性奖励10000元。(五)大学生入伍优待政策。大学毕业生参军入伍开通“绿色通道”,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

11、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服役的大学毕业生可以优先选取军士;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以上文化程度的士兵,根据军队有关条件要求可参加提干考试和保送入学。(六)在职职工应征入伍的,原单位应当在其入伍前发给其入伍当月的全额工资、奖金和各项补贴,原劳动合同期限根据服役期限相应顺延(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原单位不得强迫其解除劳动合同。(七)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第二十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多渠道、多形式安置退出现役的士兵。(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符合安排工作

12、条件退役士兵的义务,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二)服役5年(含)以上的海门区户籍或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可与符合条件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村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区属事业单位按照分别不低于年度事业单位普通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招聘数量10%和30%的比例,制定退役大学毕业生专项招聘计划。专业技术岗位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符合岗位条件的从我区批准入伍大学生退役士兵。入伍的应届大学毕业生退役一年内,可视同当年应届毕业生,享受应届毕业生录(聘)用同等政策。(三)放宽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13、专科)大学生士兵升学条件限制,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四)鼓励企业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后可参加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包括适应性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I、学历教育、个性化培训及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可纳入补贴范围的其他教育培训。(六)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相关标准,发放经济补助。(七)退役军人按程序申请办理优待证,持证人凭优待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

14、公共交通、文化、旅游等方面的优待服务。第六章奖励与惩处第二十一条每年超额完成征兵任务和履职尽责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优先推荐评先评优。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被评为征兵工作先进:(一)未能完成当年征兵任务的;(二)因严重失职、违纪出现责任性退兵的;(三)廉洁征兵政策不落实,群众反映较差的;(四)发现问题报告不及时、处理不正确,造成负面影响和工作严重失误的。第二十三条各镇(园区)党政主要领导为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完不成征兵任务或出现思想问题退兵的单位,年终武装工作考核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扣分,党政主要领导向区委、区政府、区人武部书面说明情况;分管领导、人武部长不能评优。第二十四

15、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海门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二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在征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二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第二十五条入伍后逃避服兵役,造成严重影响,被区人武部裁定作退兵处理或者被部队除名的,由区人民政府取消其家属的军属优待,收缴全部优待金;有关单位不予复工、复职、复学。第二十六条扰

16、乱征兵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区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征兵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索取、收受贿赂的;(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三)徇私舞弊,将不合格人员征集入伍的;(四)其他违纪行为的。第二十八条区人民政府对违反有关兵役法律法规的单位和公民的处罚,由区人武部会同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规定的各项奖励与市及以上有关奖励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第三十条区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各镇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所需征兵工作经费,由各单位足额保障。第三十一条本细则适用过程中的问题由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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