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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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财办201843号)、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等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一、总体要求(一)基金定义。本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专项基金。(二)基本原则。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三)专户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项管理

2、,专款专用。二、基金筹集(四)基金收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收入包括:财政补贴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财政补贴收入指各地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在一般公共预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捐赠收入指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利息收入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其他收入指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需求、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安邦啾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省级财政根据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

3、分改革要求,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三、基金使用(五)救助对象范围。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范围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及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对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六)基金支出范围。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包括:资助救助对象参保支出;医疗费用救助支出;其他支出等。资助救助对象参保支出指按规定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支出。医疗费用救助支出指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对个人负担部分按救助标准规定予以

4、补助的支出,主要包括住院费用支出、门诊费用支出。其他支出指根据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方面支出。四、基金管理(七)支出户管理。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开设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户,通过支出户进行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已实行财政专户直接支付的地区,可不设支出户,直接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医疗救助对象。支出户的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该账户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向财政专户上缴该账户利息收入。支出户除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医疗救助资金、向医疗救助对象支付救助资金、原渠道退回支付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支出户发生的业务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支付。支出户的

5、利息收入应按季度缴入财政专户,并入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八)基金支付。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由医保部门将符合救助标准的医疗救助人数、参保资助标准及资金总量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参保资助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大病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补助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的,由医保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由财政专户拨付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户。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直接支付医疗救助对象。(九)基金对账。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各

6、地财政、医保部门应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每年2月28日前,医保部门应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上年度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十)基金结余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各地应进一步完善救助方案,确保基金均衡合理使用,确保救助对象最大程度受益。五、基金监督(十一)严控支出范围。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专项用于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向救助对象收

7、取任何管理费用。基金不得用于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机构运行和人员经费,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挪作他用。(十二)信息公开。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救助人次、救助金额等情况,各地医保部门应通过网站、公告等形式按季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三)绩效管理。各地医保、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确保绩效目标完成,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十四)监管职责。各地医保部门应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定期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医疗服务和收费情况,对医疗服务质量差、医疗

8、行为违规的,暂缓或停止拨付其医疗救助结算资金。各地医保和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对各地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基金使用情况、基金材料报送情况和基金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杳,检查结果纳入绩效考评。(十五)法律责任。存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i良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立即纠正、扣回、停拨上级补助资金外,还应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级财政、医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

9、、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纪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六、其他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财政、医保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具体办法。浙江省现行医疗救助相关政策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国家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省财政厅、省医保局联

10、合印发的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及依据为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减轻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就医负担,近年来我省相继出台了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扶贫攻坚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浙医保联发(2021)25号)、浙江省构建因病致贫返贫防范长效机制实施方案(20222025年)等文件。考虑到我省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背景下对医疗救助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提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效益,我们会同省医

11、保局制定了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二、适用范围及对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医保局(不含宁波所属市县)。适用对象为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及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对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三、框架和主要内容本办法分为六部分,对基金筹集、基金支出、基金管理、基金监督等内容进行了规范。一是概述部分,对基金定义、基金原则、专户管理进行了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需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二是基金筹集部分,对基金收入进行了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收入包括

12、:财政补贴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并分别对上述收入进行概念界定。三是基金支出部分,主要对救助对象范围、基金支出项目进行了规定,并对基金支出项目进行了说明。四是基金管理部分,对支出户管理、基金支付、基金对账、基金结余管理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在基金使用过程中相关管理程序。五是基金监督部分,对医疗救助基金的支出范围、基金公开、监管职责、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明确救助基金不得挪作他用,需要接受监督,并且相关部门需要履行监管职责,对违纪违规的追究责任。六是对医疗救助基金有关的其他内容进行了规定。(一)概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用于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专项基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

13、用、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资金应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二)基金筹集。办法对城乡救助基金的收入类型进行明确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收入包括:财政补贴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三)基金支出。办法严格基金使用,对城乡救助基金适用对象范围和适用项目进行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范围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及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对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基金支出的项目为资助医疗救

14、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支出、医疗费用救助支出和其他支出等,并分别对支出项目的概念范围进行界定。(四)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通过支出户进行拨付,已实行财政专户直接支付的地区,可不设支出户,直接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的,经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由医保部门将符合救助标准的医疗救助人数、参保资助标准及资金总量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参保资助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大病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补助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的,由医保部门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城乡医

15、疗救助基金由财政专户拨付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户,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直接支付医疗救助对象。各地财政、医保部门应建立定期对账制度,按照规定做好基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o(五)基金监督。办法进一步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明确基金支出范围和向社会公开情况,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并对各地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职责进行规定。存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六)其他。办法重申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地财政、医保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四、文件术语释义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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