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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的试行办法为了增强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物的教育,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物资器材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国家财产遭受不应有的损失,特制定本办法。一、各实训室的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应制订仪器设备操作规程,除经常性地注意仪器设备的维修护养工作外,要定期进行全面检查,严格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二、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及器材的损坏或丢失的,原则上均应赔偿:1 .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包括不按操作规程或有关的要求进行工作、末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未掌握操作技术轻率动用等原因,致使设备器材受损坏。2
2、 .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坏或丢失。三、凡属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经签定和所属单位负责人证实的,可以不予赔偿:L由仪器设备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责任另查);3 .由于仪器设备使用年久,已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合理损坏和自然损耗。4 .由于实验本身的特殊性,致使损坏属于难以避免、不能预防。5 .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四、在设备器材损失事故中,学校将本着以批评教育、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为主的精神来处理,根据具体情节、物资性质、不同对象、本人一贯表现以及事故发生后的态度等,区别对待。对于一贯不爱护设备、严重失职、有意隐瞒、后果严重、态度恶劣
3、的当事者,除经济赔偿外,还要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赔偿规定1 .200元以上的校管固定资产,主要部件遭损坏时,酌情按原价0.1-100%赔偿,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损坏的仪器仍属学校。2 .100元一200元的低值固定资产以及100元以下的低值品,酌情赔偿原价的10%100虬3,损坏的仪器如能修理的,可按修理费的20%100%进行赔偿。如经修理后其性能质量有大幅度下降,应加重偿赔。4 .凡属半消耗性的低值易耗品(如玻璃仪器、工具等),根据学生实验的具体内容规定限额,超过限额部分,按原价5096赔偿。5 .纯消耗的材料、试剂等,应本着节约的精神使用,杜绝浪费
4、现象。对情节恶劣者,也可考虑经济赔偿。六、赔偿处理权限L低值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在仪器设备保管员协助下由实训室负责人审查,教务科长核准。6 .一般固定资产设备的损坏、丢失,由教务科主管实训室的科长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组成临时调查小组,立即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查对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科长核准,有关的书面材料报学校领导,经批准后执行。7 .对于大型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或其它性质较为严重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教务科应立即通知学校有关部门协同处理,必要时报主管校长。七、凡属仪器设备及器材的损坏、丢失的赔偿费,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如果赔偿额较大,确实不能一次交清者,可提出申请,报校领导批准,分期或缓期付清。八、仪器设备及器材的有关赔偿费,由学校统一收回,作为仪器设备购置、使用经费的补充,不能挪为他用。九、对一贯严格执行制度、爱护设备、节约器材以及对损坏、浪费、盗窃设备器材行为坚持进行斗争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扬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