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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学习解读2022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讲义)近日,农业农村部制定公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在总结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来执法队伍管理和能力提升实践经验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相关制度要求,增强可操作性。第一部分:办法的出台背景近年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以法治农的要求,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初步建立,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初具规模,在农资打假、毒鼠强和高毒高残留农药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维护农业生
2、产秩序和保护农民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促进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作出了贡献。实践证明,实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利于提高农业执法的整体实力和效率,有利于增强农业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实现执法人员专职化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的问题。但就目前运行的情况看,仍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分散,权责不明确,管理体制不顺,形成不了合力;二是农业行政执法面向广大农村、面向城乡市场,牵涉面广,执法难度大;三是工作经费短缺,条件差、执法装备落后,制约了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农村经济
3、健底稳定发展,对农业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意义重大。第二部分: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6章4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严格执法机构和人员管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办案指导、统筹使用执法力量、管理执法人员资格、开展执法培训和练兵比武等工作作出具体规定。二是规范执法行为。全面加强农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管理,细化了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文书制作、自由裁量、着装亮证等重点环节的程序规则,明确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六不准”规定和执法人员的依法履职要求。三是保障执法条件。明确要求
4、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落实农业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要求,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配置执法执勤用房和执法装备,对制式服装、标识标志的规范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四是强化执法监督。健全了执法监督机制,规定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下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完善了案件督办、案卷评查、考核评议、统计报送等内部监督措施,明确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建立领导干部违法干预执法责任追究和应急处置机制。办法明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树立包容审慎执法观念,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诚实信用、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基本原则。办法要
5、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通过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专业考试,按程序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持证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不得配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不得从事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办法指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执法工作全过程。县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应当采取包区包片等方式,与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建立联系机制,开展以案释法、以案说法,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育指导和跟踪服务。办法提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执法,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从事经营活动;(
6、二)不准越权执法、违反程序办案;(三)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四)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亲友牟利;(五)不准接受吃请和收受好处;(六)不准作风粗暴。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将收费及罚没收入与部门或者个人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
7、机构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诚实信用、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行业管理、技术支撑机构的职责分工,健全完善线索处置、信息共享、监督抽查、检打联动等协作配合机制,形成执法合力。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跨区域农业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加强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的交流协作。第七条县级以上
8、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二章执法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农业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以农业农村部门名义统一执法。第十条省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承担的农业行政执
9、法职责,负责查处具有重大影响的跨区域复杂违法案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市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确由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承担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查处具有较大影响的跨区域复杂违法案件及其直接管辖的市辖区内一般农业违法案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县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统一实施辖区内日常执法检查和一般农业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第十一条农业农村部建立健全执法办案指导机制,分领域遴选执法办案能手,组建全国农业行政执法专家库。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选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骨干组建执法办案指
10、导小组,加强对基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协作机制,引导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机构协助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日常巡查、投诉举报受理以及调查取证等工作。县级农业行政处罚权依法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提供专业技术、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保障。第十三条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程序调用下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开展调查、取证等执法工
11、作。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执法协同工作需要,参加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十四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第十五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大纲,编撰统编执法培训教材,组织开展地方执法骨干和师资培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执法人员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实训基地、现场教学基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应当接受
12、不少于6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培训。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执法练兵比武活动,选拔和培养业务水平高、综合素质强的执法办案能手。第十七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执法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培养通专结合、一专多能的执法人才。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配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禁止辅助人员独立执法。第三章执法行为规范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及相关执法活动,应当做到
13、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部门或者本级政府官方网站、公示栏、执法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人员、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等农业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执法人员等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资质量、耕地质量、动植物疫情防控、农机、农业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等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14、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农业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查封扣押财产、收缴销毁违法物品产品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以及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全程音像记录。农业行政执法制作的法律文书、音像等记录资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等重大
15、执法决定前,应当依法履行法制审核程序。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制定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第二十三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制作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遵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逻辑严密、用语规范。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部可以根据统一和规范全国农业行政执法裁量尺度的需要,针对特定的农业行政处罚事项制定自由裁量权基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
16、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农业农村部规定,制定本辖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明确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并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使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准确适用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第二十五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并按照规定要求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农业执法标志。第二十六条农业农村部定期发布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规范和统一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法律适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第二十七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