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型企业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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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型企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本公司的产品销售,稳定销售队伍,规范本公司的销售分公司的行为,建立长期互惠的营销关系,维护本公司的利益,促进本公司及其销售型分公司的发展壮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只适用于本公司所设立的销售型分公司和营业部。第三条营业部是特指本公司所设的享有销售型分公司同等权利和义务的销售网络,不包括分公司下设机构。第二章销售型分公司的设立及区域规定第四条分公司负责人的选择:1、有从事本公司产品销售的经验,销售业绩突出。2、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市场开拓、社会交往的能力。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嗜好。4、具有成立分公司相应的经济实力。5、总公司规定的其他方面的要

2、求。第五条分公司的设立须由拟定分公司负责人申请,经总公司董事会同意通过,并同总公司签订成立分公司的协议。第六条总公司对拟定成立的分公司不投入“人、财、物”,分公司的经营自负盈亏。第七条拟成立的分公司,总公司负责工商所需的证据办理。第八条分公司的销售区域由总公司根据拟定分公司所处的地理位置和销售能力,确定其销售区域,以总公司文件发至各分公司。第九条分公司的销售区域实行动态管理,总公司对分公司定期进行销售业绩的考核,销售业绩太差或有增长但增长缓慢的,总公司视其具体情况逐步缩小其销售区域,直至取消分公司资格。第三章要货、发货,货款回收管理办法第十条分公司在每年的三月底前和八月底前分别制定当年度的要货

3、计划,计划尽量做到准确。第十一条对于本地销售确需,总公司又不能提供的产品,分公司可以书面申请请示总公司,得到总公司的书面批复后,方能从外单位调进。第十二条申请购进产品的请示须明确所购产品的数量,质量和供应商,是散装种还是小包装种等内容。第十三条分公司未经总公司许可,从外调进产品的,情节严重的,取消分公司资格。第十四条总公司有的产品,分公司只能从总公司调进,不能从外单位购进与总公司类同的产品。第十五条分公司的要货,须遵循总公司的统一安排,不得只调当年的畅销产品,少要甚至不要滞销产品。第十六条分公司发货须提前将其要货计划传真至总公司,总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回复分公司,分公司根据总公司的回复派车,派人到

4、总公司发货,或由总公司代办铁路运输发货至分公司。分公司发货原则上由分公司自行确定运输方式,承担相应的运输费用。第十七条分公司的发货,须分批分次地渐进供货,不得大批购进,囤积销售。第十八条分公司要货时须按所要货的货款的80%付至总公司,产品价格按总公司的规定。第四章退货管理第十九条当年的畅销产品不允许退货。第二十条因总公司产品质量问题或总公司过错造成产品不能销售的可以退货。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滞销产品可以按最后一批调货量的3-5%退货。公司的专控产品的退货比例可适当大点,但最多不得超过总调的。第二十二条分公司因不可抗拒的特殊的市场变化造成产品大量积压库存,总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其退货。第二十三条

5、不符合退货条件,又是总公司的产品的库存,条件允许可由总公司代为保管,条件不允许的则由各分公司保管,并承担产生的费用。下一销售季节总公司根据质检结果,对于合格的免费更换包装。第二十四条分公司根据总公司的通知向外调运总公司产品,产生的费用由总公司承担。第二十五条分公司库存或因市场变化造成的库存,产生的费用由分公司承担,总公司只对库存合格种子免费提供包装。因总公司产品质量或总公司过错造成的积压产生的费用由总公司承担。第五章试验、示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分公司须承担总公司安排的后续科研组合在当地的试验、示范工作,其费用在当年销售产品提取的2%中列支。第二十七条分公司的试验、示范力求规范,结果真实可靠,反

6、对弄虚作假,试验、示范结束要有正规的试验总结及时报总公司,随时接受总公司对分公司试验、示范的检查。第二十八条总公司的产品推荐到分公司所在地审(认)定工作由分公司负责,总公司协助,产生的直接费用由绵阳市农科所承担。第二十九条分公司推荐总公司的组合到所在地的区试费用由科研部门承担。第六章监督、管理和培训制度第三十条总公司在销售季节派总公司的片区负责人到各分公司促销,回收货款,监督分公司执行总公司统一价格政策,是否按所定区域发展销售网络,销售网络的档案的管理是否规范等。第三十一条派驻分公司的人员的外勤补助由分公司承担,总公司只承担联络人员在总公司同分公司间往返的差旅费用。第三十二条分公司收集当地的市场信息,为总公司扩大销售,拓展市场,竞争制胜提供建议。第三十三条总公司有步骤地对重要的、有发展潜力的分公司投资入股,加强分公司同总公司的合作紧密,建立产权关系。第三十四条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年度销售结算的情况,分公司不得向外传播。第三十五条总公司定期召开大小春产品销售总结会,交流营销经验和体会,表彰和奖励优秀分公司,以及对分公司的负责人进行培训。第三十六条分公司召开的,网络经销商培训会,总公司原则上派人参加,并进行指导。第三十七条分公司对外签订协议合同等须先上报总公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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