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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的法定依据。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精神,现就加强我市详细规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精心组织详细规划编制(一)明确规划编制主体。城市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市详细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和报批,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以下简称镇详细规划
2、)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报批,编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二)统筹推进规划编制。市、镇国土空间规划完成之前已经批准、相关内容与在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无冲突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继续沿用。有新建、扩建或城市更新需求的,可依据现行城镇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和预支规模落地上图方案,衔接城镇开发边界,组织编制详细规划,保障城镇发展和有序更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于2023年启动市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力争2025年实现市详细规划全覆盖;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报批后,各镇要随即开展镇详细规划编制工作。(三)提高规划编制质量。详细规划应当按照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编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
3、制单位承担。城市中心地区、交通枢纽地区、滨水景观地区、历史风貌区和城市更新地区等重点控制区,要运用城市设计、大数据、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创新编制方法,细化相应管控要求,并形成相应的图则。涉及城市更新的区域,应在详细规划中深化细化研究,提出改造更新的差异化管控要求。市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能源、交通、水利、农业、市政、环保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养老、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等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其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四)规范规划编审程序。详细规划报审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并采取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征求专家
4、和公众意见,详细规划报审材料中应附具意见采纳情况。详细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严格执行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议事规则,市详细规划提交市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批;镇详细规划提交市规委会规划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二、严格详细规划实施监督管理(五)严格规划许可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条件管理,市行政审批局、有关镇(区)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在后续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阶段严格落实
5、。各类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要严格遵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不得以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实施方案、城市设计、工程设计等名义替代详细规划设置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六)严格规划修改调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因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城市发展条件变化或城市更新需求,确需修改详细规划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先报批详细规划,再设置规划条件。(七)严格规划实施监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和镇人民政府要根据职责分工规范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规划条件的设置、规划许可的核发、规划许可的批后监管。不符合详细规划的工程建设项目,市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和土地供应等手续,不予确权登记。各镇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规划编制经费,依法依规编制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对镇(区、街道)详细规划编制、修改、实施的监督指导,不定期对详细规划编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