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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医院基建及5000元以上的维修工程,必须有计划地结合医院建设发展实际合理安排。凡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工程项目应经院领导集体研究确定;100OO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基建维修工程,由主管领导及部门写可行性论证报告,经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核后,报有关部门批准、立项;重大工程项目(5万元以上)须经院周会成员或者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立项。严防基建、维修工程随意行为发生。二、凡需设计的基建工程(含改造工程)必须委托国家认可的有设
2、计能力的设计单位,按最佳方案进行设计,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后,确定设计方案,并按设计图作出初步概算。三、普通维修工程,由分管院领导及后勤部门负责人负责选择落实施工队伍,报院长同意后实施;凡预算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大型工程项目或国家投融资项目,一律实行招标选择工程队伍;其中100万以下工程可实行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100万元以上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实施。四、基建、维修工程所使用的基建材料由施工方采购者,必须经医院基建管理人员及质监所检验鉴定,合格者方可使用,其价格必须控制在市场价格最低标准。医院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必须符合质量要求,价格合理,采购人员必须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3、凡工程管理及采购人员在基建施工、材料采购中有收受提成、回扣行为,一经举报并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取消从业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如因施工管理不严,采购材料不符合要求,造成经济损失者,除照价赔偿所有经济损失外,同时扣发当事人一个季度至一年绩效工资,情节严重者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五、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尽职尽责,严格按设计施工方案和有关施工规定,随时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对不合格工程需返工的应及返工,严防工程质量问题存在,否则由此造成的问题按法律程序追究当事人责任。六、严格工程验收。普通维修工程验收,必须有分管领导亲自参加,基建工程及大型维修工程质量验收,必须有院长和相关领导及职能科室负责人参加,在市工程质监部门、设计部门和管理部门的参与下,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验收程序进行验收。无工程质量验收签证的工程项目,财务有权拒绝付款。七、工程结算必须严格按合同,经审核后方能办理结算手续。凡基建及大型维修工程项目,必须有基建工程结算审计事务所审核签发的文件依据方能结算付款,未履行结算审核程序付款或多付工程款项,概由当事人负责。八、医院所有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必须坚持优质价廉的原则,确需提高标准或档次,必须经院办公会集体审核,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及用材规定,否则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按程序追究当事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