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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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修改征求意见稿)(黑体为增力口部分,豺卷尸划线为删除部分,楷体为修改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滋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说明:修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被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废止和替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

2、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协议,包括以下类型:(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担保、物业管理等合同;(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海域、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四)借款、资助、补贴等合同;(五)城市公用事

3、业的特许经营合同;(六)招商引资合同;(七)其他政府合同。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订立、履行和管理政府合同的活动。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订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以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下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合同,应当报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查。第五条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京信盅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政府

4、合同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和事后法律监督、补救为辅的原则。说明:文字修改,将“诚实信用”修改为“诚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表述保持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城市,恪守承诺。第六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市政府合同的订立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全程参与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的磋商、起草、审查、签订和履行。第七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订立政府合同,禁止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合同;(二)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5、;(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四)承诺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五)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内容。第二章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条起草政府合同时,应当优先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国家、省没有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第九条市政府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部门合同示范文本由各工作部门组织制定。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由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第十条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防范合同法律风险,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为原则。第十

6、一条部门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未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不得使用。部门合同示范文本报送审查时,应当一并提交制定示范文本的说明和背景材料。第十二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部门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是否会产生法律风险,对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产生不利影响;(二)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符合(二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三)合同示范文本的用语是否准确、严谨;(四)合同示范文本是否对纠纷解决方式有规范的约定;(五)合同示范文本中是否含有其他不合法内容的条款。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

7、合同法已被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废止和替代,因此,对援引的上位法条款做相应修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8、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第十三条制定和审查政府合同示范文本,必要时可以听取公众、社会组织的意见,保障合同条款的公平合理。涉及专业技术领域的政府合同示范文本,可以委托、邀请专家学者、专业机构参与制定和审查。第三章合同的磋商和起草第十四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五条政府合同由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起草。起草合同过程中,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进行充分磋商。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

9、当在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充分磋商。第十六条在政府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预先的分析,必要时可以进行风险论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第十七条在政府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必要时可以进行资信调查。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调查。第四章合法性审查第十八条政府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得签订政府合同。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所需经费列入部门年

10、度预算。说明:完善表述,与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有关表述保持衔接。第十九条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由本部门的内设法制机构或者审计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经过部门合法性审查后,还需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在审查的过程中,可以委托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提出咨询意见。第二十条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合同的内容是否会产生法律风险,对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产生不利影响;(二)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三)是否符合合同订立的法定程序;(

11、四)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有效;(五)是否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采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并且对主要条款没有进行修改、调整的政府合同,主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订立的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第二十一条为保证合同审查的质量,防范政府合同的法律风险,送审单位应当预留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的合法性审查时间。第二十二条下列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签订前应当送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查:(一)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合同;(二)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但涉及事项较为复杂、法律风险较大,市政府认为需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的

12、合同。采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并且对主要条款没有进行修改、调整的政府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工作部门送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政府合同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送审函;(二)合同文本;(三)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包括草拟的过程、风险论证的情况、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情况以及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四)部门内设法制机构或者审计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五)市司法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要求送审部门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送审部门。第二十四条市司法行

13、政部门对市政府工作部门送审的政府合同,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部门。第二十五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后,市政府工作部门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在磋商的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内容送市司法行政部门再次审查。第二十六条合法性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限于政府部门内部使用,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有关知情人员不得向外泄露相关内容。第五章合同签订和履行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拟稿进行修改,形成合同正式文本。合同正式文本由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行政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法律

14、、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由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政府合同经合同各方当事人正式签订后,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抄送市司法行政部门。第二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履行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四)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15、;(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以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况的,承担履行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市司法行政部门。第三十条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担履行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重大纠纷的,承担履行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并提出处理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参与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纠纷的协调和处理。第三十一条政府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担履行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提请仲裁或者诉讼解决,按照诉讼时效的要求以及仲裁、诉讼规则,全面收集证据,做好应对工作,防止因应诉不当而导致的败诉风险。必要时可以外聘律师或者委托市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第三十二条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得放弃属于市政府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以市政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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