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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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砚市监处罚20221-25号砚山冠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等83户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砚山冠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等83户企业(详见名单)二、案件来源、调查经过、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按照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根据上级部门清吊工作部署,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导出了138户两年以上未报送年报的企业名单,并发布了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告知当事人及时办理移除经营异常名录或注销登记,若逾期不办理本局将依法吊销

2、营业执照。公告发布后法定期限内,自行注销1户,税务核查状态正常31户。另外经过执法人员清查核对有2户系合伙企业。为此,有104户企业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所指的行为,即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案件调查期间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联系、现场实地核查、系统核对等方式核实后已自行注销或正在走注销程序4户,移除经营异常名录4户,涉案涉诉1户暂不吊销,最终确定砚山冠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等95户企业未按照法定要求报送年度报告、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现场核查也未正常开展经

3、营活动。三、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据调查,砚山冠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等95户企业经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连续两年未按照法定要求报送年度报告、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未正常办理纳税申报,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实地核查,上述砚山冠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等95户企业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未从事经营活动,无法联系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联系后未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经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清查核对,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后通过电话联系、网上公告、实地核查、核实纳税情况等方式对砚

4、山冠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等95户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了核实,均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联系,已连续超过6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综上砚山冠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等95户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以上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证实:1 ,未按照法定要求报送年度报告企业名单1份(证据种类书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未按照法定要求报送年度报告、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事实。2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1份及截图2份(证据种类书证),证实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网站公告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在规

5、定期限内履行补报年度报告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办理注销登记义务的事实。3 .执法人员对砚山冠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等95户企业登记住所地或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核查时制作的实地核查记录表95份(证据种类现场检查),证明当事人未在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经营及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4 .砚山县拟清吊企业税务核查名单1份(证据种类.书证),证明当事人开业至今在税务系统纳税及登记的情况。5 .砚山县拟清吊企业清吊公告送达后法定期限内自行注销、税务核查状态正常名单和砚山县拟清吊企业案件调查期间自行注销、完成移除经营异常名单各1份及相关材料10份,(证据种类书证),证明云南恩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43户企业符合

6、条件不予清吊的事实。四、违法行为危害、当事人主观过错、处罚自由裁t事实、理由及依据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挤占社会资源,增加行政成本,扰乱市场秩序,导致市场主体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客观掌握地方经济运行状态,影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当事人依法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应当守法诚信经营,履行年报义务,市场主体终止营业的应当自觉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但当事人未按照法定要求报送年度报告、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联系,已连续超过6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一般情形进行处罚。五

7、、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2022年6月7日,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砚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砚山冠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等95户企业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砚市监罚告202228号),事先告知拟对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的法定期限内,砚山云文传媒有限公司等12户企业自行注销了营业执照,其余83户企业在法定公告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六、违法行为性质(定性入处理意见及依据综上所述,上述砚山冠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等95户企业未履行经营主体相应的法定义务,未按照法定要求报

8、送年度报告、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联系,连续超过6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行为,即构成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

9、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吊销上述83户企业(名单见附件)的营业执照。附件:砚山冠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等83户企业名单。七、处罚信息公示告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本局将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本处罚信息。若当事人、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信息不准确的,有权向本局要求予以更正。公示期限为3年(公示之日起计算b八、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砚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若非复议机关决定停止执行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停止执行。办案人员:马廷会 丛明敏 办案机构负责人:王仕伟执法证号:YWS22111执法证号:YWS14189执法证号:YWSI4207办案机构:砚山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系电话: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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