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环罚〔2023〕211-1号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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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闽榕环罚2023)211-1号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鑫桦钢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6N72地址:村(福建沃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卢艳生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匿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22年9月擅自建成喷涂漆生产线(年用溶剂型涂料10吨以下)并投产,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证明以上事实有:1、2023年8月30日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建成喷涂漆生产线并投入生产

2、的环境违法事实);2、2023年8月30日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3、2023年8月30日由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4、2023年8月30日由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5、2023年8月30日福建鑫桦钢管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工商注册信息);6、2023年8月30日福建鑫桦钢管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和项目负责人身份);7、2023年8

3、月30日福建鑫桦钢管有限公司提供的喷漆设备购置凭证1份(证明你公司购买喷漆设备的费用);8、2023年8月30日福建鑫桦钢管有限公司提供的税收完税证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9、福州市滨海工业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证明你公司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10、2023年10月12日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下达给福建鑫桦钢管有限公司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证明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要求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11、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

4、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30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闽榕(长)环罚告(2023)28-1号)告知你公司听证申请权和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或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5、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你公司的行为适用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序号1,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计算裁量处罚金额为23.14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壹仟肆佰元整(231400)。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福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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