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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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版(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维护国际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国际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道路运输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汽车运输协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间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国际道路运输,包括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第三条国际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平等互利、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原则。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

2、和便民。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国际道路运输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道路运输工作。第二章经营许可和备案第五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已经取得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二)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三)驾驶人员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四)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运输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

3、度。第六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二)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或者承诺书。(三)拟投入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车时间等内容。(四)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五)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道路运输应急预案等。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定期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

4、输的线路、站点、班次方案。第七条已取得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定期国际旅客运输班线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拟新增定期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的线路、站点、班次方案。(二)拟投入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营运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三)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要求的程序、期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申请人营业执照、已取得的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现有车辆等信息,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

5、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式样见附件2),明确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等许可事项,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还应当出具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式样见附件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经营范围;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注明班线起讫地、线路、停靠站点、经营期限以及班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许可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对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决

6、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九条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最迟不晚于开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窠,提交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表(式样见附件4),并附送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省

7、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已备案的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名单,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第十一条非边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请人拟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该申请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运输线路拟通过边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报交通运输部决定。交通运输部按照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第八条第二款、第五款的规定颁发许可证件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

8、二条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的车辆和已有的车辆经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符合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拟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第十三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许可文件或者备案文件到外事、海关、边防检查等部门办理有关运输车辆、人员的出入境手续。第十四条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许可申请。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名称、经营地址、主要负责人和货物运输车辆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

9、理备案变更。第十五条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在180日内履行被许可的事项。有正当理由在180日内未经营或者停业时间超过180日的,应当告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六条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由起讫地、途经地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交通运输部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确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第十七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口岸通过,进入对方国家境内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行。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应当按

10、照规定的行车路线、班次及停靠站点运行。第十八条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在中国境内运输,应当具有本国的车辆登记牌照、登记证件。驾驶人员应当持有与其驾驶的车辆类别相符的本国或国际驾驶证件。第十九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标明本国的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式样(见附件5),负责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印制、发放、管理和监督使用。第二十条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外国运输车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以及载质量的规定。我国与外国签署有关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以及载质量具体协议的,按协议执行。第二十一条我

11、国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应当使用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行车路单(见附件6)。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应当使用国际道路货物运单(见附件7)。第二十二条进入我国境内运载不可解体大型物件的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超限的,应当遵守我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第二十三条进入我国境内运输危险货物的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我国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禁止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和货物运输经营。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应当在批准的站点上下旅客或者按照运输合同商定的地点装卸货物。运输车辆要按照我国交通运

12、输主管部门指定的停靠站(场)停放。禁止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物或者招揽旅客。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五条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运输车辆维护和定期检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所聘用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开展有关国际道路运输法规、外事规定、业务知识、操作规程的培训。第二十六条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境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第二十七条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价格,按边境口岸所在地的

13、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相关国家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运价执行。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价格,由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自行确定。第二十八条对进出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外国运输车辆的费收,应当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政府签署的有关协定执行。第四章行车许可证管理第二十九条国际道路运输实行行车许可证制度。行车许可证是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相关国家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时行驶的通行凭证。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进出相关国家,应当持有相关国家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外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进出我国,应当持有我国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第三

14、十条我国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分为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在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外国经营者,使用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在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外国经营者,应当向拟通过边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外国经营者的运输车辆发放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第三十一条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与相关国家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定。边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商定的式样,负责行车许可证的统一印制,

15、并负责与相关国家交换。交换过来的相关国家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由边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和管理。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向拟通过边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领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第三十二条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实行一车一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运输车辆为半挂汽车列车、中置轴挂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时,仅向牵引车辆发放行车许可证。第三十三条禁止伪造、变造、倒卖、转让、出租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口岸地包括口岸查验现场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XX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站”标识牌;在口岸查验现场悬挂“中国运输管理”的标识,并实行统一的国际道路运输查验签章(式样见附件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第三十五条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口岸具体负责如下工作:(一)查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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