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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思特新材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辅导工作报告(第三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于2017年6月30日与富思特新材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思特”或“公司”)签署的辅导协议,并于2017年7月4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报送了辅导备案登记材料,于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完成了第二期辅导工作。招商证券作为富思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现就第三期(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辅导
2、工作情况,向贵局报告如下:一、报告期内所做的主要辅导工作(-)本期辅导经过本次辅导时间由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共持续两个月,招商证券辅导人员对富思特开展的辅导工作具体如下:在本辅导阶段,招商证券辅导工作小组主要是了解公司2017年下半年经营情况、管理情况、新业务开展情况,与会计师、律师一起督导富思特持续加强内控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规范运作,并就公司存在的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和股份公司规范治理等问题探讨并协助制定整改方案;此外,招商证券辅导小组搜集了持股5%以上股东的工商底档资料、关联公司的资料、公司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资料,并向公司以及相关人员介绍了资
3、本市场情况和IPO最新审核动态。承担本期辅导工作的辅导工作小组组成及辅导人员情况:招商证券本期参加辅导的人员:孙世俊、张琦、张逸潇、陈哲、赵乃骥。以上人员,均为招商证券正式员工,拥有丰富的股票上市辅导、发行承销及上市保荐的工作经历。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人员亦为本次辅导的专业机构,配合我公司为富思特提供专项辅导及日常辅导工作。上述情况符合相关要求。辅导对象接受辅导的人员包括公司的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二)辅导的主要内容、辅导方式及辅导计划的执行情况1、辅导的主要内容(1)在辅导期内,向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进一
4、步了解公司2017年下半年业务经营情况,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并结合涂料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现状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规划提出建议。(2)在辅导期内,招商证券辅导工作小组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人员对富思特进行了日常辅导,就辅导对象存在的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并协助富思特制定整改方案。(3)在辅导期内,招商证券辅导工作小组及时就尽职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专题讨论,结合公司实际,共同商讨解决问题的办法,督促公司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健全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以及持续规范运作。(4)通过组织自学、集中授课等方式,对辅导对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
5、的股东进行辅导。(5)在辅导期内,辅导人员持续检查和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2、辅导协议履行情况在本阶段招商证券及辅导对象均履行了辅导协议规定的应承担的义务,协议履行情况良好。3、辅导对象按规定参与、配合辅导机构工作的情况在本期辅导中,辅导对象为招商证券的尽职调查提供了必要的资料;配合招商证券召集辅导会计师、辅导律师参加中介机构协调会,并事先下发通知;在集中授课中,先给各接受辅导人员下发辅导通知,之后积极召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参加集中授课,从而使招商证券顺利完成了本期辅导工作。二、辅导对象的有关情况(-)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1、公司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
6、股份有限公司,各股东均已出资到位,并已办理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2、公司具有完整的供应、生产和销售系统;3、公司未以股份公司资产为股份公司的股东、股东的子公司或者个人股东提供担保,或转借其授信额度,也不存在其资金、资产、其他资源被控股股东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4、经核查银行开户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并独立纳税;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系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股东超越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做出人事任免决定之情形。(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富思特具备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架构,自成立以来历次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规范完整、执行情况良好。(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7、员经核查,未发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同业竞争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四)重大决策制度的制订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经核查,富思特重大决策制度的制订和变更均按照投资权限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五)是否发生财务虚假情况经测算重要财务指标,未发现不正常变动情况,未发现虚增利润等财务虚假情况。(六)资产减值提取情况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与公司资产质量相符,不存在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和冲回调节利润的情况。(七)有无重大诉讼和纠纷经核查,截止至本辅导备案报告出具之日,富思特公司所有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富思特董事长、总经理、其他
8、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三、辅导对象的配合情况富思特参加本次辅导的有关人员都能够认真对待本期辅导,积极配合辅导人员对公司的尽职调查和财务核查工作,对于需要整改的问题能认真按照要求落实整改工作。在富思特的配合下,辅导机构的辅导工作进展顺利。四、辅导对象下一阶段的工作安排(一)继续对辅导对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进行培训,内容包括对上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解读、IPo企业案例解析、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规则等,并敦促接受辅导人员开展法规自学;(二)继续开展对辅导对象的尽职调查及财务核查工作;()辅导人员持续检查和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四)制定可行的募集资金投向及其他投资项目的规划;(五)根据北京证监局的要求,开展相应的辅导工作。五、对辅导人员勤勉尽责及辅导效果的自我评估结论招商证券辅导工作小组在本期辅导过程中,做到了勤勉尽责,达到了预期的辅导效果。辅导对象富思特能够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及股票发行上市的要求逐步规范运作。(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思特新材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辅导工作报告(第三期)的签章页)辅导机构负责人签字:孙议政Z0vP*赵乃骥jJt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