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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602.3201X安全带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国家质量曲督检验检疫总局力个t女王市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安全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围杆作业、区域限制、坠落悬挂安全带。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2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表1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i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6602602.3分类名称机械及安防劳护
2、用品安全带2.2 产品种类1)安全带按作业类别分为围杆作业安全带、区域限制安全带、坠落悬挂安全带。2)安全带按产品性能分为一般型和特殊型(阻燃、抗腐蚀、适合特殊环境)。3术语和定义本规范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4企业安全带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根据安全带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企业生产规模以安全带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表2企业安全带产品生产规模划分企业安全带产品生产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210002500且VloOo500备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5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
3、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6095安全带GBZT6096安全带测试方法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依照2.2条款中的产品种类划分,优先抽取规格为受检企业当年产量最大的产品。6. 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6.1.1 抽样方法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内生产的产品。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6.1.2 抽样基数应抽查同品种、型号(货号)或同规格、同款式、同生产批次的产品
4、。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抽查同一批次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少于20套,在市场上抽样时的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6.2.3抽样数量抽样的数量根据产品规格型号而定,具体抽样数量见表3。表3抽样数量规格型号抽样数量检样数量(套)备样数量(套)围杆作业一般型33特殊型每增加一种特殊性能增加样品2a备样样品),阻燃性能不另加样品像(其中1套为检验样品,1套为区域限制一般型33特殊型每增加一种特殊性能增加样品2套(其中1套为检验样品,1套为备样样品),阻燃性能不另加样品。坠落悬挂一般型77特殊型每增加种特殊性能增加样品2套(其中1套为检验样品,1套为备样样品),阻燃性能不另加样品。6. 3样品处置6.1.1 抽取的
5、样品在抽样现场立即封样,应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样品中产品合格证及使用说明等信息要保证完整。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在外包装上下封口处粘贴封条,并在封条上粘贴透明胶带等防拆封措施。封样前后,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留存影像记录。6.1.2 样品抽取后抽样人员应将检验样品寄、送检验机构,样品在运输、存储过程中以尽量保障样品拆封前的签封状态且运输途中应防止污损,不得受潮、雨淋和曝晒或与油及酸、碱等腐蚀物质放在i起。6.4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安全带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
6、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7检验要求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4。表4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标准检测方法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A类B类b1零部件GB6095GB/T60962整体静态负荷围杆作业区域限制坠落悬挂3整体滑落(适用围杆作业)4整体动态负荷(适用于坠落悬挂)5零部件静态负荷6零部件动态负荷(适用于坠落悬挂)7零部件机械性能8抗腐蚀性能(适用于特殊型)9阻燃性能(适用于特殊型)10适合特殊环境(适用于特殊型)a极重要质量项目b重要质量项目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
7、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
8、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8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9异议处理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9.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杳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10附则本规范编制单位:江苏省特种安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陆冰)、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许仕君)。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