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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11月14日宿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加强建设过程监督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
2、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水利、交通等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按照本行业管理规定执行。工业企业的附属绿地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市、县(区)、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项目相关用
3、地以及工程建设规划手续。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以及性质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暨概算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等文件,报请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第五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委托咨询单位提供前期策划、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工作。园林绿化工程方案设计应当坚持尊重自然、生态节约、因地制宜、功能完善的基本原则,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
4、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七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组织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审查,形成施工图评审意见。施工图中涉及房屋建筑、市政、桥梁等专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第八条依法应当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招标人不得将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
5、人资格条件。园林绿化建设项目中涉及配套服务建筑、景观道路桥梁、河道岸线的,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执业资格和资历的人员;达到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招标。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性质,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工程业绩可以通过工程面积、造价等量化指标体现。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下列内容:(一)投标人应当具备与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条件等履约能力;(二)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
6、三)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鼓励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第十一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分配园林绿化管理系统账号,完整录入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信息;指导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将开工、质量、安全监督等信息及时上传。园林绿化建设项目中单独招标
7、的配套服务建筑、景观道路桥梁、河道岸线等工程由各专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第十二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抽查有关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抽查涉及园林绿化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对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管理,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园林绿化工程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五)参与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以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抽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8、:(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依法纠正施工中违反质量以及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十四条鼓励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以银行或者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或者购买工程履约保证保险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第十五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图以及工程建设标准组织施工。第十六条园林绿化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监督。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修养护职责,做好保修养护期内工程缺陷问
9、题排查和整改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做好管理考核等相关工作并形成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意见。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工程所在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需要移交管理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园林绿化工程移交手续。第十八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开展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公开、评价和使用等相关工作,监督指导园林绿化企业的信用管理和评价结果应用。实施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投标人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重要参考。鼓励本市从业的园林绿化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主动申报企业和人员相关信用信息。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