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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能源公司人事管理薪酬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1、本制度适用对象为我公司所有人员,不含兼职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工。2、以岗定薪是我公司薪酬设计的主导思想,职工岗位调动,自调动之日起享受新岗位的工资待遇。3、本制度规定的所有金额均为人民币。工资以现金或银行代发(直接存入个人名下的借记卡)的形式支付,发放时间为每月15日之前。4、我公司职工工资实行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制。第二条工资标准凡是依法与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提供正常劳动义务的所有在职职工全部享受,具体标准见下表:级别代码岗位岗位工资工资级差一级二级三级四级A总经理500B副总经理500经理C部门经理300C部门副经理300主管D部门主管200职员
2、D1200第三条工资标准的使用规定1、岗位工资不得重复享受。一身兼多职的人员,按就高原则选一执行。2、新进人员按相应级别最低档工资执行,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批准。3、我公司职工岗位调动,工资标准按照新的岗位或级别重新定。第四条工资的涨动1、职工个人作出特别贡献,经所在部门提出、人事行政部审核通过、总经理批准可涨一级工资。本款所指的特别贡献是指:通过个人行为为公司争取到正常经营收入以外的资金或等价收入;通过个人行为为公司避免正常管理节流以外的经济损失。2、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并通过的其他涨动工资类型,涨幅标准由当次会议审定。3、工资标准已经达到本岗位最高档的,在岗位没有调动的情况下,不再涨动工资。第五
3、条奖金福利1、社会保险等国家法定福利按国家(地方)相关规定执行。2、除国家(地方)法定福利外,奖金、福利的发放办法需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六条试用期和实习人员工资1、试用期按劳动合同书中的相关约定执行。2、试用期人员领取本制度标准中岗位工资的80%,折算后如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2、我公司实习人员,在岗位工资标准以内,原则上采用“一揽子”协商解决的办法执行,最高不得高于同岗扣除保险以后的实发工资。第七条附则1、新增岗位需事先按本制度原则制作岗位工资标准,报集团批准后成为本制度的一部分。2、如遇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调整,导致本制度标准低于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的,按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执行;本制度标准高于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的,按本制度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