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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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以下简称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管理,深化计量数据归集应用,推动计量数据创新,促进计量数据与经济社会融通发展,助推数字经济高地建设,根据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是指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立足产业和经济社会管理重点领域对计量数据资源整合、分析、利用,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技术服务组织。第三条本省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的申请、筹建、验收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碳计量中心的监督管理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

2、条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建设要以服务和支撑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围绕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和重点公共服务领域需求,主动顺应数字时代新趋势,以计量数据为关键要素,加强计量数据归集、分析和利用,提升计量数据治理能力、运用效益和管理效能,推动跨行业、跨领域、全链条计量数据共享与应用,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建设应符合国家关于信息安全、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第五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的统筹建设和业务指导,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第二章建设方向和主要任务第六条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的建设方向:(一)计量科学数据利用。开展计量基标准研究、测量能力、重复性、稳

3、定性考核等技术数据的采集、整理、挖掘和利用,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数据库,保障国家量值传递溯源体系运行。(二)民生计量数据应用。归集医疗卫生、交通、城市管理等公共服务领域计量数据,开展民生计量数据分析评估。在公用事业、健康医疗、消费维权等领域推广计量数据应用,赋能公共服务保障。(三)企业计量数据应用。建立产品研制、生产、使用和维护全生命周期计量数据库,协助企业改进生产流程、提升自主研发能力和精细化管理水平,协助企业数字化计量体系建设,加强计量数据的智能化采集、分析与应用,实现数字化赋能。(四)碳计量数据应用研究。开展碳排放计量数据、能源资源计量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应用,建设行业碳足迹(碳排放)数

4、据库,为碳排放“双控”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为政府监管、产业发展和社会治理提供可靠、准确的计量数据支撑。第七条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的主要任务:(一)分析计量数据应用需求。立足行业特色,围绕计量数据产生、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各个环节,全面梳理行业计量数据资源建设状况及应用水平,提出计量数据建设应用目标、建设路径。(二)加强计量数据资源建设。建立计量数据采集、传输、分析、评价、管理等标准化工作机制,综合运用物联网、云计算、远程视频信息采集等多种手段,加强多源计量数据资源归集整理,构建特色鲜明、覆盖全面的计量数据资源库,打通数据孤岛。(三)推动计量数据互通共享。加强沟通合作,制定计量科技数据、

5、政务数据、示范成果、技术专利共享清单及技术标准,在确保安全、准确的基础上,推动数据共享。(四)开展计量数据技术创新研究。推动计量数据采集汇交、建模分析、质量评估、可信度评定、数据溯源性、应用开发、资源调度和监测管理等共性技术研发和应用。研究计量数据存储、清洗、分析挖掘、溯源、可视化、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等关键共性技术。(五)开展计量数据技术规范研究。开展计量数据质量评定、溯源性、安全监管等领域计量技术规范制定,研究计量数据共享、技术应用、安全运维、系统集成等配套规范。(六)推动计量数字化转型升级。加强计量数字化关键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计量数据软硬件产品的开发,促进计量数据建设与经济社会需求相互融合

6、。建设计量数据技术及应用知识库,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七)推动计量数据技术及应用的人才培养。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计量数据技术及应用培训I,培养计量数据技术及应用技术骨干。第三章申请和批筹第八条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采取自愿申请原则。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二)有相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三)具有适应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计量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四)具有保障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运行的管理能力。对于将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的建设发展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且地方政府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明确支持和保障的申请单位给予优先支持。

7、第九条申请单位经各市(州、直管市)市场监管部门资料审核合格,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省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申报书及相关材料。中央驻鄂单位及省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筹建申请。联合筹建的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由主要建设方负责申报,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要协助做好申报工作。申请筹建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第十条申请筹建单位应充分听取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的意见,根据需求科学拟定筹建方案。第十一条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是否具备筹建条件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对通过审查和核查的申请单位,经审议后批准筹建。省市场监管局对获批筹建的申请单位印发批准筹

8、建文件,同时下达省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筹建任务书(以下简称筹建任务书)o第四章筹建和验收第十二条获批筹建的申请单位按筹建任务书要求,认真开展各项筹建工作,筹建工作一般应于3年内完成。筹建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第十三条申请单位按照筹建任务书要求完成筹建任务,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和筹建工作总结报告、后续建设规划等相关材料。省属企事业单位,直接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第十四条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建设单位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3个月前申请验收考核。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筹建期内完成筹建任务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3个月前,申请延期验收考核,说明

9、延期原因及延期考核时间,经省市场监管局同意,可延期验收考核,延长时限不超过1年。对经延期仍未完成筹建任务的申请单位,撤销其筹建资格。第十五条省市场监管局通过初步审查,对符合验收要求的申请单位,组织专家组对筹建单位进行验收考核。专家组由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第十六条验收考核采取现场审查的方式。现场审查包括首次会议、现场核查和末次会议。在首次会议上,考核组听取筹建工作总结报告,对现场核查重点任务进行布置;现场核查根据有关考核内容逐项进行评定;考核组长可根据需要安排集中评议;在末次会议上,考核组通报考核情况并听取被考核单位意见。第十七条考核组严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分值满分为

10、100分,考核得分分值在80分及以上的,现场考核结论为合格;考核得分分值低于80分的,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80分的,现场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第十八条对现场考核不合格单位,省市场监管局下达整改通知书,被考核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超过一年)实施整改,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整改结果。省市场监管局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现场考核,对整改合格的申请单位通过现场验收,对整改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取消其筹建资格。第十九条省市场监管局对考核合格的申请单位,同意成立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每年11月向省市场监管局书面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当基地组织结构或性质、技术服务能力、主

11、要基础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第二十一条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依法从事服务活动,对提供的产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况的,由省市场监管局撤销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资格。第二十二条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对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发展与创新的支持。第二十三条省市场监管局根据需要,组织专家组对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基地运行情况,服务能力提升情况,服务产业发展情况等。对出现问题的,应当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省市场监管局撤销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资格。第二十四条省市场监管局对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每五年组织一次复查。对运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已不具备相关服务能力,或复查不合格,经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由省市场监管局撤销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资格。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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