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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集团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法律审核工作若干规定(京国资法规字(2007)29号)的规定,并贯彻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工作的意见(京国资发字(2010)29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总法律顾问,是指已经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集团公司聘任,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负责的企业高管人员。第四条集团公
2、司总法律顾问进入集团领导班子,享受集团公司副职待遇。第五条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第六条由集团公司副职兼任总法律顾问的,任职资格条件可以适度放宽,允许在任职开始后两年之内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第七条总法律顾问产生及任免程序参照集团公司负责人产生及任
3、免程序。总法律顾问的任职实行备案制度,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需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八条总法律顾问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的法律合约工作体系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二)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集团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负责重大纠纷案件的调处,维护集团合法权益;(三)参与集团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四)参与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包括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事项,保证决策的合法性;(五)负责审核公司投融资、担保、产权转让、招投标、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活动,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六)负责集团
4、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集团公司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七)对集团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八)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九)推进事业部及下属公司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全面提升集团风险管理的整体水平;(十)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第九条总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二)依法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以事后法律补救为辅;(四)实施法律审核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全面客观、程序规范、准确及时等原则。第
5、十条总法律顾问应对以下事项实施法律审核及论证:(一)重大经营决策;(二)起草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三)拟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四)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事项;(五)投融资、担保、产权转让、招投标、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活动;(六)其他应当实施法律审核及论证的事项。第十一条涉及下述事项时总法律顾问应出具法律意见书:(一)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二)重要子企业改制方案;(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其他事项。法律意见书应当由总法律顾问签字。第十二条法律意见书正文一般包括:(一)问题缘由,包括论证事
6、项来源及可能不完全信息的声明;(二)基本事实,包括尽职调查的情况及相关证据资料;(三)法律依据,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四)法律论证,包括对重点问题的法律分析及相关论证;(五)结论性意见或建议,包括对现有状况及可能状况的判断、存在的风险、审核意见及处理建议等;(六)相关事项的说明。第十三条未经总法律顾问参与研究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相关决策会议讨论。第十四条未经总法律顾问签认的公司章程及企业重要规章制度,不得提交相关会议审议或发布实施。第十五条重要合同或协议,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审查签字。未履行审查签字程序的,不得对外签订。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