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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1月IO日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济南市纺织服装行业协会章程(2019年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济南市纺织服装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JinanTextileAndApparelIndustry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JNTAIAo第二条本协会性质是由济南市各纺织、服装企业及相关联的单位、机构等自愿结成,并依据有关社团登记管理规定成立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开展行业管理,扩大与国际、国内同行的业务交流,不断促进济南市纺织服装产业繁荣
2、发展。第四条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第五条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单位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业务指导。第六条本协会的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田庄东路4号。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行业发展政策和法规;积极开展公益宣传活动;(二)开展行业调研与统计、行业培训与技术咨询、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提供智力支持;(三)参与制定或修订行业内企业的产品、技术、质量等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
3、行业准入条件,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四)开展对外交流、会展招商、产品推介等活动,协助会员开拓市场;(五)进行行业价格自律、协调、监督;(六)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七)协调行业协会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行业协会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关系;(八)制定并监督执行行约行规,维护行业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九)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十)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行行业诚信
4、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十一)组织行业企业联合行动,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内外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政府依法委托的其他职能。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凡在济南市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纺织、服装企业及相关组织、机构,均可申请入会。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纺织服装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三)会员接到批准入会通知后,按
5、期交纳会费;(四)由理事会或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并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有权通过本协会向政府部门及有关方面反映意见,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维护和提供帮助;(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并执行本协会的章程,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行业公约。(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四)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的相关活动,承担并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五)及时、准确提供协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反映有关市场
6、出现的新情况;(六)按规定缴纳会费;(七)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且经催促仍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协会或本行业声誉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审议和修改协会章程、行规及其修改案;(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7、,其决定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理事的权利:(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四)向理事长(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第二十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一)出
8、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越权;(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和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四条理事超过60人的,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
10、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七条本协会设理事长(会长)1人、副理事长(副会长)1至7人、秘书长1人。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11、。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
12、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三条本协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13、四)对历史、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第五章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第三十五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第三十六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14、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第三十七条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字样结束。第三十八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第三十九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笫四十条本会在年度报告工作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六章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第四十一条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第四十二条本会建立
15、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第四十三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四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第四十五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节、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第七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七条本协会会费收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九条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