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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栏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拱高关缉违字(2022)0005号当事人:浙江象屿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A26T28K(1/1)。地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翁山路555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6001A258室。2022年5月12日,当事人对我关2022年5月9日送达的拱高关缉告字2022OO02号行政处罚告知单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2022年5月31日,我关就本案公开举行了听证会。经复核,我关决定维持原行政处罚告知单处罚意见。2020年4月27日,当事人委托珠海国运报关代理有限公司持002646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高栏海关申
2、报进口窄储分油(抽余油)千克;2020年4月29日,当事人委托珠海国运报关代理有限公司持002699、002700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高栏海关申报进口窄储分油(抽余油)千克、千克。上述3票货物申报商品编号为(关税税率9%,增值税税率13%,无监管证件)。根据抽样化验结果,归类专业认定应归入税则号列(该税则号列具体列名为石脑油,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13%,消费税1.52元/升,需自动进口许可证)。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7833.602467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3311.348257万元。以上行为有扣留决定书,涉税化验鉴定书,税款计核证明书,违法货物、物品价值(案值)计核表
3、,查问笔录,询问笔录,报关单,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企业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324万元。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