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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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第30号)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三章保护与发展第四章治理与监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发挥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原产地和主产区优势,建设全国重要的白酒生产基地,推

2、进酱香型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的保护、规划和治理等相关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酱香型白酒,是指酱香型白酒国家标准中所定义的白酒类型。本条例所称的生产环境,是指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存续、发展的相关物质和非物质要素的组合。第四条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系统治理,促进酱香型白酒生产资源的合理利用。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酱香型白

3、酒生产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和资源利用综合评价制度,推动与邻省人民政府建立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强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规划与治理,高质高效地利用好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空间。第六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酱香型白酒产业发展规划,推动酱香型白酒产业集群集聚、转型升级等工作;(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项目规划许可证核发及监管等工作;(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

4、污许可、入河排污口审批及监管等工作;(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水土保持、取水许可、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及监管等工作;(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及监管等工作;(六)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公益林地和珍稀物种保护,加强赤水河流域林地、湿地及森林林木监管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治理等工作。第七条鼓励白酒行业协会参与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引导会员自律,维护会员权益,服务酱香型白酒产业健康发展。第八条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

5、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情况作为评比达标表彰的重要内容,推动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加强污染防治。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九条建立省级指导、市级统筹、县级负责的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产区保护规划责任落实体系,对茅台酒地理标志区、茅台镇传统优势产区、仁怀集聚区、习水集聚区以及赤水河流域其他适宜酱香型白酒酿造的区域实行分区保护,推动分类治理,加强产区规划管控。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做好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遵义市、毕节市人民政府开展对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产区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第十条本条例所称的产区,

6、是指赤水河流域最适宜酱香型白酒酿造的区域和最优质空间,包括茅台酒地理标志区、茅台镇传统优势产区、仁怀集聚区、习水集聚区以及赤水河流域其他适宜酱香型白酒酿造的区域。前款规定的产区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第十一条赤水河流域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落实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产区保护规划的管控要求,编制产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产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产区内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第十二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最严格的空间管控及保护要求,利用产区优质的酿造资源,加强酱香型白酒

7、生产环境的保护,推进酱香型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第十三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酱香型白酒产业布局,支持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兼并重组。产区保护控制范围内主要发展酱香型白酒产业及其必要的配套产业。引导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向产区内聚集,非酿造生产功能向产区外疏解,推动酱香型白酒产业集群集聚发展。第十四条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赤水河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解决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用地需求,对符合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省级重大酱香型白酒产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第十五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区建设项目的管控,新建酱香型白酒项目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绿色

8、发展的原则,集中布局在已规划的产业园区内,现有建设项目和建筑的改建、扩建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安全生产、生产环境保护等要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赤水河干流、支流及主要溪沟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鼓励在赤水河干流、支流及主要溪沟两侧开展水源涵养和林

9、地、湿地保护带建设。第三章保护与发展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节水优先、以水定产的原则,加强赤水河流域水资源总量调控,建立水资源统一调度机制。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赤水河主要支流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加强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的取用水监管。直接向赤水河取水的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取水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将水量监测数据传输至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应当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

10、第十八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赤水河流域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本行政区域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估、预警、清除及生态修复等制度,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赤水河流域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第十九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划配套建设优质酒用高粱等原料、辅料种植基地,扩大有机种植和认证面积,强化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依法开放利用。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可以采取订单种植、规模种植、有机种植等方式,促进原料、辅料产业可持续发展。第二十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开展酱香型白酒生产所需窖泥、窖石等用料资源的开采规划和管理工作

11、,划定限采区和禁采区,加强窖泥、窖石等用料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鼓励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窖泥、窖石等用料资源利用技术的研究,促进循环利用。第二十一条支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及高等院校开展酿造环境生态结构、酿造微生物结构、酒体风味结构等内在机理研究,加强活性物质、理化指标、质量谱系、酒体风味等智能识别和数据分析应用,建立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微生物菌种资源库。第二十二条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应当加大对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淘汰落后生产设备、技术和产能,不断升级改造环境保护设备设施。鼓励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使用

12、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清洁高效的生产设备,降低资源、能源消耗水平,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推进企业绿色发展。鼓励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使用绿色环保的酒瓶、瓶盖、标签、丝带、酒盒、纸箱、填充物等包装产品,循环使用玻璃等制品。第二十三条鼓励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相关污染治理企业开展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适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第二十四条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应当传承传统酿造技艺,按照酱香型白酒国家标准要求,执行酱香型白酒生产、贮存和勾调等技术规范,控制和防止环境污染,保障酱香型白酒品质。禁止直接或者间接添加食用酒精。禁止直接或者间接添加非酱香型白酒自身发酵

13、产生的呈香呈味呈色物质。第二十五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产区道路交通系统,完善产区货运交通体系,提高交通运行效率,推行新能源交通工具应用。第二十六条鼓励金融机构为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以及原料辅料种植、基酒储存等提供金融支持。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酱香型白酒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工匠、技能人才和技术人才等的认定、管理、培养,规范酱香型白酒技术培训,支持酱香型白酒生产技术和文化传承。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传统酱香型白酒酿制的老窖池、老作坊、储酒场所、古遗址等各类建(构)筑物及其他文化遗产资源

14、保护利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经营与酱香型白酒文化遗产相关的具有地方特色的酒类博物馆、群艺馆、美术馆等,开展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文化遗产搜集、整理、研究和展示等活动。第四章治理与监管第二十九条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按照绿色生产和污染防治规范的要求提升污染防治水平。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环境污染治理。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需要,制定酱香型白酒清洁生产、污染物排放等标准。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酱

15、香型白酒产品溯源体系。第三十一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目标的要求,制定赤水河干流、支流及主要溪沟不达标水体限期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持续改善赤水河水质。第三十二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生产和污染防治规范的要求,统筹组织开展产区内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的污染整治,监督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白酒园区建设完善配套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窖底、接酒池渗漏及冷却水等污染。对不符合环保等相关强制性要求的现有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处置。第三十三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统筹推进产区工业废水集中处

16、理设施、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产生的废水纳入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明确纳管废水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要求,明确生产企业和运营单位双方的污染治理责任。废水进入集中处理设施处理超过纳管废水排放浓度限值的,应当进行预处理。禁止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第三十四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推进赤水河流域排污口的排查、监测、溯源和规范化整治。第三十五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推行清洁燃料使用,减少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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