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保监〔2018〕110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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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环保监2018)110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诗凯化妆品有限公司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当事人地址:2号2017年9月26日,经我局执法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太和镇龙归南村第十社自编1、2号建成一个精油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十五、39日用化学品制造),于2013年8月正式投入生产,占地面积约4000平方米。该项目主要设备有乳化锅5个、空压机1台、灌装线4条、纯水机1台,投资额(注册资本)50万元,在生产过程中主要有废水、噪声产生,其中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排放,噪声直接排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2、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施行版)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施行版)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1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保告2017QJ762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我局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施行版)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一、停止精油生产项目生产;二、罚款肆万元整。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当事

3、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上述精油生产项目生产。如不服本决定,当事人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白云区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是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38号区府大院,;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2018年1月26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抄送:区政府、市环保局、区法院、局执法监察大队、局建设项目管理科、太和镇环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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