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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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规定(三十个不准)按照教育部关于制订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阶段性禁行规定的要求,根据教师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教师法办法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1、不准有违反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有损教师形象声誉的言行;2、不准参与赌博、封建迷信和色情活动;3、不准在参与各类考试中徇私舞弊;4、不准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送优秀教师、特级教师、晋级等活动中弄虚作假;5、不准敷衍塞责,无教案上课;6、不准使用方言土语讲课;7、不准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8、不准随意停课、换课、占课、拖课;9、不准违背课程计划和随意增

2、减课时;10、不准加重学生课业负担;Ih不准让学生家长批改家庭作业或学生代改作业;12、不准占有节假日给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13、不准违反国家规定以举办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实验班、快慢班或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14、不准无故迟到、早退、旷工;15、不准在工作时间参与下棋、打牌、炒股、玩游戏等一切与教学工作无关的活动;16、不准在教室里吸烟、接打手机;17、不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18、不准穿有损教师仪表的服装、拖鞋等进入课堂;19、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20、不准歧视、讽刺、挖苦、侮辱学生;21、不准驱赶或变相驱赶学生;22、不准训斥、指责家长;23、不准强行让学生购买规定以外的教材、书刊、参考资料、文具用品和其他商品;24、不准向学生乱收费;25、不准以任何名义向学生罚款;26、不准要求学生为自己干私活儿;27、不准利用学生家长谋私利;28、不准向学生、家长索取或变相索取礼品;29、不准无故拒绝参加继续教育;30、不准无故拒绝参加校本培训。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教师,应当视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由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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