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法律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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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法律责任清单对象违法行为处罚条款餐饮接待单位及食材供应商L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2 .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其制品;3 .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4 .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5 .使用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6 .供应添加药品的食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L使用或供应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2 .使用或供应

2、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的;3 .使用或供应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4 .使用或供应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5 .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召回食品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6 .供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1 .使用或供应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2 .使用或供应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3 .使用

3、或供应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4 .采购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周。餐饮接待企业1 .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 .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3 .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餐饮接待单位L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2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3 .直接入口食品未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

4、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4 .从业人员未保持个人卫生,操作时手部未洗净、穿戴清洁工作衣、帽等。5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6 .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7 .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食品安全法,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违法食品安全法,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1 .聘用被吊销许可证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 .聘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L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2.未按照规定对变质

6、、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备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

7、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8、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餐饮接待单位、食材供应商相关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餐饮接待单位或食材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政府监管人员餐饮接待单位或食材供应商直接负责的政府部门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对所负责食品经营单位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或者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食品安全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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