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区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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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惠城区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包括城乡个人自建房在内的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时有效将限额以下建筑活动纳入日常监管,加快形成覆盖城乡、分级分类、建管一体的质量安全监管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城乡个人住房建设质量

2、安全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的建筑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下工程是指工程投资额在100万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包括:(一)限额以下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包括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二)限额以下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改造(含改扩建)项目;(三)限额以下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土建施工部分);(四)限额以下的城乡居民个人自建房;(五)政府投资、社会投资的其他类型限额以下的房屋市政工程。限额以下的抢险救灾、军事建设等不适用建筑法的建筑工程按照

3、有关规定执行。工程投资额指建设期内直接用于工程建造、设备购置及其安装的费用,包括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安装工程费等,可通过投资备案核准、施工合同、造价咨询评估、基本符合当地物价水平的个人自认投资额等情况综合考量认定。严禁建设单位或个人将从属于一个建设项目的工程内容肢解发包或变相将限额以上工程违规分期压减到限额以下实施建设。第四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对全区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质量安全的技术指导,配合开展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的调查。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管执法、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规划布局、美丽乡村建设、违法查处、建材市

4、场监管、安全事故调查等方面履职尽责,协同发力提升我区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水平。各镇街、高新园区负责本辖区内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的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机制,完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始终坚持规划先行,限额以下新建房屋市政工程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和乡村建设、历史名城保护等其他专项规划实施。历史文化街区、乡村建设装饰改造等要尊重历史风貌和人文风貌,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建筑形式,构建统一有序、各具特色的建筑风貌。第六条稳妥推进限额以下临时建筑、城乡个人自建房选址定点,充分考虑地址、气候、水文、地质灾害、地势等因素,合理确定选址和布局。审慎核准削

5、坡建房选址申请,在符合相关规定、尊重个人意愿的前提下对难以整治的地质风险建房点进行选址置换,切实有效消除安全隐患。第七条按照先批后建的原则,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要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于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以及不涉及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不改变使用性质的改扩建项目,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八条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需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原则上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限额以下的房屋市政工程外可由建设单位(个人)自行决定是否聘请专业监理,不实行监理管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6、监理责任。第九条按照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所处规划的地域属性,分为城市规划区内各类限额以下建设项目(含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市政项目,以下简称为限额以下的城镇建设项目)和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的限额以下村民自建房及其他建设活动(以下简称为限额以下的乡村建设项目)。限额以下的城镇建设项目和乡村建设项目均需纳入属地镇街、高新园区的监督管理。第十条限额以下的城镇建设项目在开工前要具备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和质量证明文件。属地镇街、高新园区重点检查以下证明文件:(一)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或临时用地批文,依照规定无需办理的不用提交;(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依照规定无需办理的不用提交;(三)建

7、设施工合同;(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合格证;(五)依法应该办理消防设计审查,还需提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六)其他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证明资料。第十一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以下(含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的城镇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或业主)自行选择施工经验丰富、技术力量充足的施工主体,鼓励超过此范围的限额以下的城镇建设项目优先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揽工程。第十二条承接限额以下的城镇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以注册建造师为项目经理的管理架构,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职责,落实落细各项质量安全管理措施,提升质量安全生产水平。加大对从事施工的

8、建筑工人权益保护,全面落实工人工资保障机制。第十三条限额以下的乡村建设项目在开工前要具备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和质量证明文件。属地镇街、高新园区重点检查以下证明文件:(一)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土地证明文件,依照规定无需办理的不用提交;(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依照规定无需办理的不用提交;(三)村民(或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建房协议);(四)专业设计图纸,采用标准图集的需提交由村民(或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共同签署的确认书。第十四条限额以下的乡村建设项目可由建筑工匠承揽施工。以实施“百千万工程”为契机,鼓励镇街、高新园区委托辖区村民委员会定期集中搜集村民个人建

9、房需求,统一上报、集中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并引导建筑业企业立足乡村所需、各展所长,主动投身乡村建设,在与村民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统一打包承接村民建房活动,促进村民个人建房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双向统一。第十五条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开工前,各镇街、高新园区应到现场勘察、审核现场技术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提出整改建议。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前,应制止其开工。参与建设各方主体要做好包括燃气管道、热力、电力、通信在内的地下综合管线的排查确认,全方位检查周边范围内管线标志设置、走向。积极走访当地群众,及时向管线权属单位核查确认,切实做到地下情况不明不开挖、安全措施不到位不动工。第十六

10、条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企业或者建筑工匠应当协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使用前,认真核对建筑材料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对已明令淘汰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坚决防止用于工程实体。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工匠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或选择的通用图集、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选择的通用图集和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第十七条进一步推进施工过程监管,各镇街、高新园区要牢牢抓住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这条主线,深入开展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压实参建单位责任,加强从建

11、设、(勘察)设计、施工所有参与单位(工匠)的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和从开工到验收的施工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的检查,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个人和单位提供有关资料;(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检查发现施工质量和安全隐患时,责令改正。有关个人和单位对各镇街、高新园区进行的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第十八条根据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管理实际,将加层、削坡建房、临边建设等安全隐患较大、引发后果较重的建设活动纳入较大风险管理,其他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按照一般风险管理。各镇街、高新园区要发挥贴近一线的“哨点”作用

12、,不定期对办理开工的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分级分类开展质量安全检查。按照“一个一策”的原则对较大风险的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制定监督计划,加强技术交底和施工监管,综合项目类型、风险等级有所侧重又重点突出开展日常监管,并做好相关检查台账,不断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第十九条聚焦在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因私拆承重墙造成的安全隐患,镇街、园区在开工阶段现场提醒建设单位(或村民),严禁违规私自野蛮施工。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项目,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方可施工,并在日常检查中作为监督重点。第二十条创新对量大、面广、点散的限额以下村民个人自建房的监管形式,有条件的镇街

13、、园区可汇总辖区有意愿配合开展检查的建筑工匠组成检查人员库。充分发挥建筑工匠的专业技术,在有检查需要时随机选择建筑工匠对限额以下村民个人自建房开展飞行检查、交叉检查,并在交通保障、以工代赈等方面对参与检查的建筑工匠予以支持,也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个人住房建设进行技术指导。第二十一条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竣工后,按规定履行需办理的规划等专项验收手续后,建设单位(或村民)应组织施工单位(建筑工匠)等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二条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村民)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需求可到属地镇街、高新园区办理竣工验收相关手续,作为后续确权办证的依据,并提供

14、下列材料:(一)竣工验收申请表;(二)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三)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筑工匠承建的村民个人自建房须出具完工说明);(四)其他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第三章监督保障第二十三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加强对镇街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支持,提高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积极构建从问题线索发现、处置到应用的全链条监管体系,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压紧压实建设、施工、勘察、设计单位职责。加强与执法、镇街、市场监督等部门的横向协调,积极打造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协同治理机制。积极拓宽技术力量渠道,大力开展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教育,立足农

15、村个人建房实际需求,打造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的培训体系。强化实效导向,加强培训考核和动态管理,探索在继续教育考核中增设实操环节,有力促进建筑工匠知识更新、技能提升。第二十四条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建材市场质量管理体系,加大对假冒伪劣建材的生产、销售、使用全链条查处。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违法建设、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第二十五条各镇街、高新园区要优化服务,积极压缩时限和层级,明确工作程序,完善审核流程并对外发布。多形式多层次加强政策宣贯解读,最大程度释放政策效应,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规范辖区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持续加强对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全过程监管,结合技术力量、工程数量等创新监管方式、丰富监管手段,形成对辖区内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全覆盖、常态化、网格化检查。坚持建管并重,及时移交发现的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违法违规线索,形成对整治违法建设的强大合力。第二十六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劳资纠纷、影响社会稳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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