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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1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管理的领导责任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合同管理职责分属各职能部门。合同的制定主管部门是经营部,配合部门为工程部、财务部,审计部、销售部、招商部,综合部对合同进行档案管理。2公司对合同风险条款的限定2.1 合同造价受控于开发项目投资预算,且不应高于项目投资预算;合同应明确影响双方结算价款风险范围,明确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非固定价合同应至少固定分项工程承包单价(包含材料),明确相应计量方式,对无法用施工图纸控制工程量的分项工程应固定分项工程承包总价。合同应包括明确的合同价(或单价)清单。2.2 合同技术要求、质量控制标准等必须与国家现行标准、规范
2、、工程设计施工图及项目施工组织总设计要求相一致,且受控于开发项目施工组织总设计;工程发包合同应有工程质量保证书作为合同附件。2.3 合同工期必须受控于开发项目施工组织总设计工期,并不得超于开发项目施工组织总设计中该工程计划工期。进度必须与投资控制结合起来,并在合同中重点体现,必须有工程进度控制技术文件作为合同附件。2.4 合同中应约定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总数量及分期供应数量和相应供应日期。对于承包方自购的主要材料,合同中应在设计书或协议书中按国家相关规范明确材料质量标准。2.5 合同付款要求2.5.1 付款总比例应低于扣除质量保修金及合同约定垫付款额度之后的比例。其中非固定总价合同付款总
3、比例应适当低于固定总价合同的付款总比例。2.5.2 所有合同原则上均不考虑支付预付款;可以约定预付款的条件是:履约合同另一方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且保证金额高于预付款金额;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的。2.5.3 所有单项或单位工程承包合同原则上均约定过程付款采用按进度计量方式付款,且累计进度付款不得超出总付款比例。进度计量方式必须将进度、质量结合起来,并在合同中重点约定。2.6 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期限,保修金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额度。3合同必须在施工队伍进场前签定,最迟不迟于施工队伍进场前五日。2.7 合同内容应详细、明了、完整,注意合同语言及行业语言的规范,尽量避免用语上的歧义;应就商务、技术、质量、进度、安全等明确双方的风险范围,避免对方无风险合同。2.8 合同管理包含:合同制定管理、合同执行管理和合同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