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静小区创建管理办法 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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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宁静小区创建管理办法(编制说明)为规范浙江省宁静小区创建工作,防治噪声污染,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浙江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相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编制背景随着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持续深入,噪声污染问题逐渐成为生态环境质量和城乡人居环境的短板,是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突出问题。2022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正式实施,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二十多年来第一次全面修订,更加注重“以人民为中心”,聚焦“噪声扰民”。宁静小区创建是新修订实施的噪

2、声法明确鼓励开展的示范创建活动。国家高度重视宁静小区创建工作,生态环境部等16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的“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要推动建设宁静小区,将其作为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重要抓手。2023年5月30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开展第二批噪声污染防治试点(宁静小区建设)工作的通知,杭州、嘉兴被列为宁静小区国家试点城市。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宁静小区创建工作,2023年6月以来,在前期杭州、嘉兴等地试点工作基础上,我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宁静小区创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以打造社会生活噪声基层自治的“浙江样本”为目标,通过创建促进治理,展现特色。同时充分

3、考虑可操作性,引导基层申报、创建。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创建、评审、命名、复核等。(一)总则。规定了各级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级政府)、居委会的工作职责。同时明确了宁静小区建设主体一般为居住小区业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创建单位”)O(二)申报与创建。创建单位对照浙江省宁静小区创建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自评,达到要求后可进行创建申报。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级政府)做好工作指导和申报材料的把关,统一汇总后报送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综合比选确定年度宁静小区创建名单,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三)评审与命名。宁静小

4、区创建实施期一般不超过1年,经自评满足指标体系要求的,经街道办事处(镇级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县(区)分局同意后,向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提交评审申请。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创建成果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授牌市级宁静小区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意见的,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市美丽办授予宁静小区称号,颁发铭牌并向社会公布。在市级宁静小区名单的基础上,不定期开展省级宁静小区评选,择优授予省级宁静小区称号,由省美丽办颁发铭牌并向社会公布。(四)管理与复核。宁静小区称号有效期为3年,检查中发现存在较大噪声污染问题,或者发生影响较大的噪声投诉事件,经限期整改后仍无法达到宁静小区创建指标要求的,取消宁静小区称号。宁静小区称号有效期满后,由创建单位自愿申请复核评估,经复核评估后符合宁静小区建设指标要求的,有效期延续3年。(五)保障与宣传。宁静小区创建工作情况纳入美丽浙江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内容。鼓励将宁静小区融入各地城市管理、物业管理、未来社区建设等工作。对首次授予宁静小区称号的小区,给予一定的激励奖励。宁静小区纳入“浙里宁静”信息系统,鼓励将宁静小区与噪声地图、生态环境地图等多种形式结合,在网站公开便于公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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