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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总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事件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Ill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集团”)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地铁集团建设总部(以下简称“建设总部”)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在施工现场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险情和突发事件的报告和与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
2、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详见附件1)O第四条根据险情性质、事态发展的复杂性和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险情分为重大险情、较大险情和一般险情:(一)重大险情,是指工程本身或工程周边环境出现的、需要建设总部、地铁集团或政府(部门)组织应急救援和排除,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险情,包括重大坍塌(基坑、高支模、隧道、结构坍塌、起重机械倒塌等)、隧道严重透水,或燃气泄漏、重大火灾、爆炸,以及其他虽无人员伤亡但(可能)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含造成地面坍塌、重要电力、通信管线被破坏、群体性上访、多家媒体负面评论等)的险情。(二)较大险情,是指工程本身或工程周边较重要环境出现的、需要建设总部工程中心/设备中心
3、组织应急救援和排除,或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险情。(三)一般险情,是指除重大险情、较大险情以外的险情。第五条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明确的突发事件详见附件2。第二章报告第六条发生下列事故、险情和突发事件的,应报告:(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即发生人员重伤或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详见附件1)。(二)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明确的突发事件(详见附件2)。(三)建设工程的工地和办公场所发生
4、的火灾、爆炸、冒烟着火事件或受外部火灾、爆炸威胁事件。(四)地铁建设工程建设其他突发事件:1 .损害城市轨道交通隧道设施的事故。2 .施工导致燃气、水务、通信、供电等管线破损事件和地面塌陷、临时交通道路封闭事件。3 .起重机械倾倒事件。4 .施工坠物造成社会车辆受损或社会人员受伤。(六)下列维稳事件:1 .群体性罢工事件。2 .群体性上访事件。3 .越级到省或赴京上访事件。4 .其他可能诱发不稳定因素的事件。(七)舆论、媒体高度关注的事件。第七条报告按下列程序落实:(一)任何等级的事故、险情和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项目负责人报告。(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第一
5、时间向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总部工程管理部门(指工程中心、设备中心,下同)负责人和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安质中心,下同)负责人报告。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向建设总部工程管理部门和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三)建设总部工程管理部门和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在简要了解事故情况后,10分钟内向建设总部分管负责人报告。分管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建设总部总经理、执行董事。(四)建设总部执行董事、总经理根据事故、险情和突发事件的类别、级别和地铁集团有关规定,10分钟内向地铁集团分管领导和地铁集团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负责人报告。(五)事故、险情和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在24小时内须提供
6、一份快报表和一份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1 .发生单位概况。2 .工程概况。3 .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4 .简要经过。5 .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6 .已经采取的措施。7 .有关数据、照片、资料等。8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六)情况紧急时,任何单位(部门)和人员均有权越级上报,越级报告完成后仍应及时遵照本办法规定逐级报告。(七)向政府部门等有关单位(部门)报告则由事故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事故、险情和突发事件的发生单位以及接到报告的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7、,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九条事故、险情和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件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三章调查第十条由建设总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事故、险情和突发事件的调查。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可由建设单位组织调查的险情和突发事件,由建设总部组织调查组或由建设总部安质中心牵头组织相关中心调查。第十一条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件的性质和责任。(三)提出对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8、(四)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向调查组织单位(部门)提交调查报告。第十二条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件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十三条调查组成员在事件调查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件调查的秘密。第十四条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发生单位概况。(二)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发生的原因和性质。(五)责任的认定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整改和防范措施。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签名。第四章处理第十五条由建设总部或建设总部安质中心牵头组织
9、调查的调查报告应报建设总部经营班子会或安全管理委员会批准。第十六条有关单位(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或建设总部批复意见,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第十七条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吸取教训,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防止事件再次发生。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对责任合同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建设总部有关管理办法进行违约处罚。第十九条对建设总部相关责任人员,由建设总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建设总部有关规定落实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建设总部安质中心负责解释。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
10、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O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备注:本条例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
11、包括本数。附件2: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明确的突发事件:根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根据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1 .一般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事态比较简单,事件后果仅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具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2)直接经济损失100O万元以下;(3)造成1条以上轨道交通线路运营中断30120分钟,乘客大量滞留;(4)事件由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可以处理和控制,无需其他部门和单位或仅需调动个别部门和单位资源能够处置的其他事件。2
12、 .较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事态较为复杂,事件后果在全市区域内对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具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2)直接经济损失100O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4)造成1条以上轨道交通线路运营中断两小时以上,乘客严重滞留;(5)超出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急处置能力或市政府认为需要由市级应急机构响应的其它事件。3 .重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事态复杂,事件后果在全市或周边区域内对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
13、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具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2)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4)超出深圳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4 .特别重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事态非常复杂,事件后果已明显超出全市区域,对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或威胁,具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2)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4)超出广东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或交通运输部响应。备注: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