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上传人:p** 文档编号:724852 上传时间:2024-01-23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6.5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3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珠)食药监食罚(2018)B0620T号当事人:郭有好(珠海市香洲新华源餐厅)地址:珠海市香洲香埠路88、86号邮编:519000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Y许可证编号:20956负责人:郭有好性别:女职务:负责人违法事实:2018年6月20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珠海市香洲香埠路88、86号的珠海市香洲新华源餐厅对其食品经营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其收银台后的销售货架上有一批无中文标签的红酒共9瓶,酒瓶瓶身上均标示有销售价格,你单位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购进单据、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等材料,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问题产品予以扣押详见扣押物品清

2、单:(珠)食药监食扣【2018】B0620-1号做进一步调查。经调查,你单位销售的“PenfoldsBIN389”等9瓶进口酒是从香港的朋友带过来的,无法提供购进单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3402元。我局于2018年7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相关证据:1.珠海市香洲新华源餐厅营业执照(信用代码:LY)和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餐证字20956)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3.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现场检查笔录;5.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6.现场检查照片;7.询问调查笔录。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你单位经营标签不符

3、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口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

4、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参照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L没收违法经营的进口酒共9瓶;2.并处6000元罚款。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珠海市内各(详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章)2018年8月8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学 > 行政法

copyright@ 2008-2023 1wenmi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1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第壹文秘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壹文秘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