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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供应商代表院内拜访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行业作风建设,规范供应商代表在医院的从业行为,严明行业纪律,深入纠治医药等购销领域不正之风,提高医院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自觉性,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业务人员的行为,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精神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要求,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01、药品、耗材、试剂、设备、信息物资、后勤物资等生产经销企业的销售人员(以下简称供应商代表)到我院开展营销业务活动前,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及企业函件到医院综合办进行预约登记,审批同意后提交监审组备案。02
2、、同意接待的,按照“三定三有”即“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要求明确时间、地点、接待部门及人员。接待时间由综合办定期统一安排;接待地点一般为会议室;接待人员原则上须2人及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在场人员中需包含监审小组人员一名。接待时由相关职能科室做好记录,医院监审小组随机抽查流程与记录。03、我院任何科室、个人不得私自接待从事营销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若私自接待,一经发现院党总支将作严肃处理。04、供应商代表未经预约登记不得私自进入科室、诊室、病房等区域进行有关产品推荐和促销活动。对违反规定出现在诊疗场所并从事与诊疗活动无关行为的供应商代表,一经发现,我院将进行制止并驱离。并将限采直至停止采购其所属企业的所有产品。05、供应商代表不得向医务人员赠送礼品或以其他方式对医务人员进行利益输送。出现以上情况一经查实将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并对相关企业的产品进行限采或停止采购处罚。06、医院综合办和监审组将不定期在院内开展巡查或调阅监控查核。07、请各相关企业及时将本制度传达给业务人员,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切实规范来院营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