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滨江片区夏屋社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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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鹿城区滨江片区(夏屋社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鹿城区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实施鹿城区滨江片区(夏屋社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现为充分保障该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年3月17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2019年8月1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修正)、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9)45号公布,温鹿政办(2020)11号修订)、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

2、置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20)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方案。第一部分概况V征收范围洪福巷94号;洪福巷96号101室、102室、103室、104室、106室、107室、201室、203室、204室、205室、206室、207室、301室、303室、305室、306室、307室、402室、403室、404室、405室、501室、502室、503室、505室、506室、507室、601室、605室、606室、607室;洪福路96号202室、302室、401室、407室;洪殿洪福巷304室、604室;洪殿北路洪福巷96号603室;洪殿北小区五组团1幢105

3、室、406室、504室;洪殿北小区5组团1幢602室;洪福巷98号101室、102室、103室、104室、105室、106室、201室、202室、203室、204室、205室、301室、302室、303室、304室、305室、401室、402室、403室、404室、405室、501室、502室、503室、504室、505室、602室、603室、604室、606室;洪殿北小区五组团2幢601室;洪福路98号605室;洪福巷100号101室、102室、103室、104室、105室、201室、202室、204室、205室、207室、208室、301室、302室、303室、306室、307室、308室

4、、401室、402室、404室、405室、406室、407室、408室、501室、502室、504室、505室、506室、507室、508室、601室、602室、604室、605室、607室、608室;洪福路100号106室、206室、603室、606室;洪殿洪福路100号107室、203室、305室、503室;洪殿北小区五组团3幢108室、403室;洪殿永久厂宿舍3幢304室;洪福路102号101室;洪福巷102号102室、103室、104室、201室、203室、301室、302室、304室、402室、404室、501室、502室、504室、601室、604室;洪福路102号202室、204

5、室、303室、401室、403室、503室、602室、603室;洪福巷104号101室、201室、202室、203室、302室、402室、403室、502室、503室、601室、603室;洪福路104号102室、103室、301室、303室、401室、501室、602室;洪福巷106号101室、102室、103室、104室、105室、106室、107室、108-1室、108-2室、201室、202室、203室、205室、206室、208室、301室、303室、304室、305室、306室、307室、308室、401室、402室、404室、406室、407室、408室、501室、502室、503

6、室、504室、505室、506室、507室、508室、602室、603室、604室、605室、607室、608室;洪殿北小区五组团8幢204室;洪福路106号302室、403室、601室、606室;洪殿洪福路106号207室;洪殿巷106号405室;洪福巷108号102室、103室、105室、106室、107室、108室、202室、204室、205室、206室、207室、208室、301室、304室、305室、306室、307室、308室、402室、403室、404室、405室、407室、408室、501室、502室、503室、504室、505室、506室、507室、508室、601室、602

7、室、605室、606室、607室、608室;洪殿北路洪福巷108号302室;洪殿海运宿舍101室、104室、201室、203室、401室、604室;洪福巷108弄海运宿舍303室、406室、603室;洪福巷110号101室、102室、103室、104室、201室、202室、203室、204室、301室、302室、303室、304室、401室、402室、403室、404室、501室、502室、503室、504室、601室、603室、604室;洪殿染化厂宿舍6幢602室、201室;洪福路112号603室;洪福巷112号101室、102室、103室、104室、105室、106室、201室、202室、

8、203室、204室、205室、206室、301室、302室、303室、304室、305室、306室、401室、402室、403室、404室、405室、406室、501室、502室、504室、505室、506室、601室、602室、604室、605室、606室。以上门牌号包括弄内、分号等。具体范围以鹿城区滨江片区(夏屋社区)保障性安居工程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温州市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三、房屋征收签约搬迁期限(一)签约期限:2021年XX月XX日2

9、021年XX月XX日下午5时。(二)腾空期限:具体由政府另行公布。第二部分原则规定一、房屋补偿主要原则(一)合法产权房屋的权属、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的,根据房屋登记所依据的用地、建房审批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房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房屋仅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其权属和用途按土地权证记载的内容确定。未经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二)被征收房屋属合法或可视为合法的,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房票安置。未经登记房屋属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安置。(三)实行产权调换的,过

10、渡期间周转用房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实施单位按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费。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户口登记人数等因素。(四)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本项目腾空截止日前签约腾空房屋的,货币补偿及相应奖励补助等款项自本项目腾空截止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支付。(五)实行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应当与实施单位签订房票安置协议,选定购买的房源类型并指定房票使用人。一份协议只发放一张房票。(六)涉及多人共有的住宅中堂、厅堂等用房,各共有人在征收范围内均另有房屋的,该共有房屋应按份额计入共有人各自房屋一并补偿安置。(七)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腾空的,不得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任何补助与

11、奖励。(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实施单位对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租赁等涉及征收补偿相关情况的调查,向实施单位提供房地产登记权证、工商营业执照、户口簿等相关材料。拒不配合实施单位入户调查或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材料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二、评估有关规定(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温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

12、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产权调换房屋在交付结算时应在原市场评估比准价的基础上结合具体层次、朝向等因素确定结算价格。三、产权调换房屋和定向定价商品房认购定位规定(一)产权调换房屋和定向定价商品房认购实行“早腾空先认购”的原则。1 .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并按期搬迁腾空房屋的,发给“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未按期签约或未按期搬迁腾空房屋、选择房票安置并购买定向定价商品房的被征收人未按期签约但在规定的腾空期限内签约并腾空的,按实际搬迁腾空时间先后发给搬迁腾空顺序号。搬迁腾空顺序号须经公证机关验收确认。2 .认购

13、定位时,先由持“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的被征收人(房票使用人)抽签产生认购顺序号并依次定位完毕后,再由其余被征收人(房票使用人)按搬迁腾空顺序号先后依次在剩余的房源中定位。(二)认购定位通知等发出后,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认购定位的,由实施单位指定产权调换房源并将指定房源情况书面告知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建成交付时,经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被征收人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结算手续的,停止计发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房票使用人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认购定位的,视为放弃定向定价商品房购买资格Q四、房票安置相关规定(一)可购房源类型1.定向定价商品房:按政府规定价格定向

14、供房票使用人购买的位于改造项目范围内的住宅期房(土地性质国有出让用地)。3 .统筹安置房:具体以实施单位公布为准。被征收人仅可在上述房源类型中选择一类,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腾空截止日前完成签约并腾空房屋交付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不再保留选择购买定向定价商品房的资格。(二)房票期限:房票自出票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4个月。被征收人按期腾空将房屋交付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以规定的腾空期限届满日次日为出票日;未按期腾空的,以房屋实际腾空交付验收合格之日的次日为出票日。(三)房票利息:房票有效期内票面金额参照房票出票之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计息。(四)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标

15、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搬迁费按标准计发一次,可由被征收人选择领取货币不计入票面金额。第三部分住宅用房补偿安置一、相关标准(一)临时安置费:根据被征收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每月25元m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低于675元的,按675元计算临时安置费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计算。(二)搬迁费:根据被征收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5元11每户每次不低于100O元/次。二、货币补偿(一)价值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结合市场评估价确定。(二)临时安置费:按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三)搬迁费:按标准计发一次。三、产权调换(一)安置地块及房屋类型:产权调换房屋安排在D-03、DTO地块(期房)。(二)安置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被征收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同意的除外。(三)价格结算:1.产权调换房屋实际交付时被征收人应按实计算、结清新旧房屋差价。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确定。2 .签订房屋补偿协议时产权调换期房以划拨土地性质计价,但被征收人实际定位的期房为出让土地性质的,被征收人应在期房交付结算时补缴划拨土地性质房屋和出让土地性质房屋的差价。差价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产权调换住宅期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结合实际定位房源的面积、层次、朝向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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