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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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账管理工作,确保内、外账务数据的真实、准确、一致,有效控制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存款人在各级社(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内部资金往来账户、各社(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开立的结算账户,以及各社(行)与贷户之间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对账。本办法所称结算账户,是指各级社(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结算账户,以及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

2、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结算账户。本办法所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与各社(行)之间因资金清算或代理结算需要而开立结算账户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等。本办法所称对账,是指各级社(行)与存款人、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与贷户之间就某一具体日期对双方结算账户的账面余额,以及某一时段内双方结算账户明细发生额进行核对的工作。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商行、合行)各级管理机构与营业机构。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对账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重要性原则:对账户进行分类,对余额较大、活动频繁的重点账户,从对账方式、对账频率等方面进行重点管理和服务。(二)及时性原则:在规

3、定的时间内向存款人发送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协助和督促存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对账,并反馈对账结果。(三)连续性原则:结算账户存续期间应定期连续与客户对账。(四)全面性原则:结算账户无论余额大小、明细发生额多少,均应与客户对账。第五条对账工作要坚持“定期逐笔核对、主管监督检查、序时记录反映、管理部门抽查”的管理方法。第六条对账工作由开立结算账户的各级营业机构按照分级组织、协调配合、集中开展的方式实施。第七条应与存款人签订对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约定对账周期,明确对账方式。第八条各级营业机构发出的对账单据,应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员名章。第九条收回的对账单回执,存款人应加盖预留印鉴。第三章

4、内外部往来对账第十条各社(行)应根据账户余额、发生额、发生频率等数据,对账户进行分类,将对账账户至少分为重点账户、普通账户、其他账户、特殊账户等不同类别。原则上日均存款30万元(含)以上,以及上门服务的账户,都应纳入重点账户管理;日均存款在1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账户,纳入普通账户管理;日均存款1万元以下的账户,纳入其他账户管理。保证金账户、“久悬未取账户”、验资账户等账户,由于其变动具有特定原因,或具有特定的使用范围和要求,作为特殊账户进行对账管理。第十一条对账周期。在账户分类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的账户采取不同的对账周期。重点账户应按月对账,普通账户应按季对账,其他账户应每年至少核对

5、一次。每年年终决算前,应当进行一次内、外往来全面对账。对账的时点为每月20日,季度、年度分别为每季末月、年度末月20日。第十二条对账单回执收回管理。重点账户对账单回执收回率应达到100%;普通账户对账单回执收回率应不低于90%;其他账户对账单回执收回率不纳入考核,各社(行)应根据自身实际加强管理。特殊账户的对账,根据账户的性质区别管理。对账单回执一般应于15个工作日收回。第十三条对账方式。各社(行)可根据自身实际或管理需要,对日均余额或月发生额在30万元以上的账户,指定专人上门核对;对其他账户采取上门、邮寄、投递、或网上对账等方式进行周期性对账。上门对账的,应当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核对。第

6、十四条营业机构与客户的账务核对。(一)存折户应坚持在办理业务时账折核对相符。(二)记账人员应按月、季或年向对公单位发送“余额对账单”,对账单应当限期收回。单位核对后,应在对账单上注明未达账项的收付金额,盖章退回。营业机构内部复核人员勾兑未达账项无误后,将对账回执联按科目、账号顺序排列装订保管,以备查考。为了核实内外账务并促进对公单位加强会计管理,会计人员应和对公单位会计保持联系,确保与对公单位账户的核对相符。对于存款余额较大或者频繁发生(每月发生10次以上)大额资金业务的账户,应当定期发放余额和明细发生额对账单,并主动上门对账,发现不符,及时帮助查找,做到内外帐务相符。(三)对贷款账户至少每半

7、年组织信贷人员与借款人进行一次全面核对,发放贷款余额对账单,并限期收回。具体核对方式各联社(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实施细贝L报办事处备案。第十五条信用社(支行)与分支机构的账务核对。信用社(支行)要按月与分支机构对帐,分支机构记账员根据对账单逐笔勾兑往来款项,发现不符,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查明并更正。第十六条各社(行)清算中心的账务核对。(一)县清算中心要按月向开户的营业机构发送往来科目对账单,及时与营业机构对账。营业机构应根据对账单逐笔勾对往来款项,发现不符,及时查明更正。(二)县清算中心记账员应按日与省清算中心核对往来科目余额。会计主管应按旬核对往来科目余额,且每月对账次数不得少于三次,

8、同时要及时检查各分支机构的对账情况,监督各分支机构记账人员的账务核对工作。第十七条联行往来的帐务核对,按照联行制度规定办理。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应按月与信贷人员进行各种贷款账的核对,即会计账与贷款台账、借据应逐笔核对相符。第十九条出纳人员的对账应当坚持“一日三对二包括营业前的核对库存余额,午休时的证、实核对以及当天营业终了的账、实核对。出纳的账(簿)、证、实核对应换人复核,并在柜员轧账单(日结盘库登记簿)上登记,以备查考。第二十条各社(行)与人民银行往来的对账,遵循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各社(行)存放其他金融机构款项的,在收到其发送的对账单据或对账信息后,应安排双人逐笔勾对,无误后

9、审核人员签章确认,在对账单上加盖预留印鉴后按时返还该金融机构。第二十二条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协议与协定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等特殊账户,在账户开立时,由各社(行)与存款人或其他金融机构约定对账周期与对账方式。第二十三条久悬未取账户、验资账户等特殊账户在本对账周期内出现借方发生额的,会计主管或安排专人应逐笔勾对,查明账户变动原因。第二十四条保证金账户视同结算账户与存款人进行核对,并按月与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核对台账。保证金账户发生变动时,应当本周期内逐笔勾对明细发生额。第二十五条所有账务核对,均应换人复核,按照记账与对账岗位相分离的原则进行,确保账务核对工作的准确性。第二十六条所有对账单或者经过逐笔勾

10、兑的明细账,均应按顺序专夹保管,按月、季、年装订。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七条各社(行)应加强内部账的分析监督工作,确保各项资金的安全完整。(一)各社(行)的会计主管应当通过日报表、旬报表、月报表对内部账相关科目进行分析,发现异常金额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异常金额是指不真实、不合法的交易、或者因业务差错而出现的不正常的金额。(二)各社(行)的会计部门应当每周通过日报表对内部账各科目进行非现场分析检查,随时关注往来对账和内部账科目的异常情况。对非现场分析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应及时进行检查,详细登记内部账检查表,重大问题应向相关领导汇报检查处理结果。第二十八条各社(行)应将对账工作作为重要

11、的基础性工作,切实加强管理。负责会计工作的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做好指导和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密切配合,促进对账工作深入细致开展。第二十九条各社(行)应加强对对账工作的管理与指导,定期监督、检查对账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对账工作规范、细致、有效开展,保证资金安全。第三十条省联社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和整理各办事处和西安市各区(县)联社定期上报的检查报告,并不定期对报告的内容进行抽查,抽查的对象既可以是办事处检查过的,也可以是各联社(行)自查的。抽查的结果将作为省联社评价各办事处和西安市各区(县)联社会计管理工作质量的内容之一。第五章考核第三十一条联社(行)应每

12、年对基层营业网点的对账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将考评结果在全辖通报。考评结果应作为对账人员和会计主管的年度考核工作内容。第三十二条各社(行)应当明确岗位职责,由于职责不明确造成对账单据未能及时发出、对账工作未能有效开展影响对账的,应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第三十三条对于经办人不认真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出现对账单收回率低于50%,收回的对账单加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对账不及时等情况,上级管理部门应视情节进行通报批评,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领导、会计主管罚款100-500兀,并责令纠改。第三十四条因对账工作不到位出现重大漏洞,造成应揭露而未揭露案件的,应进行全辖通报批评,并追究其直接管理领导的责任,对

13、相关责任人按照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五条对账人员在对账过程中,出现制作虚假对账单或对账信息、伪造存款人回执、与存款人勾结等行为的,按照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附件:1、内部往来账户核对检查表2、综合业务非现场检查分析表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往来账户核对检查表被查单立:期间:年月日至月日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要求1社内往来本期应对账次、实际

14、对账次(以留存对账单为准);余额不符次,不符金额分户账核对次;期间账户出现异常发生额笔,涉及金额元。元,通过对账单/2支票存款户本月应对账户、实际对账户、发送对账单内份、收回对账回单份;通过打印对账单/分户账协助客户核对账次;期间账户出现异常发生额笔,涉及金额元。3现金本月相关负责人(信用社主任、会计主管、分社负责人、联社)查库次,其中:发现票据抵库元、溢库元、短库元。出现以下情况要逐项说明原因:往来账余额出现不符的;票据抵库、现金溢库或短库的;账户出现异常金额的。4业务周转金业务周转金出现异常发生额笔,涉及金额元,日终出现余额次,金额兀O5其它应收款账户出现异常发生额笔,涉及金额元,不合理挂

15、账笔,金额元。6其它应付款账户出现异常发生额笔,涉及金额元,不合理挂账笔,金额元。7应解汇款临时存欠账户出现异常发生额笔,金额实时汇兑账户出现异常解付笔,金额元;元。8代理负债业务账户出现异常发生额笔,涉及金额兀O说明:每月由信用社会计主管按营业机构检查、填报,次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报联社会计部。检查人:联系电话:检查日:年月日复核人签字:检查日:年 月曰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非现场检查分析表序号科目异常金额异常情况描述处理结果说明1现金库存超过万元为异常,应查到网点。2业务周转金出现余额的应查到网点。3准备金存款备付金低于万元应提示清算中心。4存放其他同业款项有借方发生额的,应检查清算中心业务凭证(合同、批文、交易凭证等)。5存出保证金6存放联社款项借贷方发生额差额较大的应分析原因,余额低于万元应向清算中心提示。7呆账准备日常贷方发生额=表外108贷方。8应收利息除季(月)末20日外,日常借方无发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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