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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药代表在我院的从业活动,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18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领域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清廉医院建设的实施方案、中共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员会关于推进清廉卫生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包括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检验诊断服务(以下统称“医药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
2、及其工作人员(不包括工程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医药代表”)。第二章从业内容与资质第三条医药代表从业活动的具体内容包括:学术推广、技术咨询、协助医务人员合理用药(耗材、检验诊断项目),收集、反馈药品(耗材、检验诊断项目)临床使用情况和药物(耗材、检验诊断项目)不良反应信息等。开展上述活动前,医药代表应向院方提出申请,获得院方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第四条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应与医药代表签订劳动合同。授权或指派到本院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的,需提供授权书。第三章登记备案信息第五条医药代表在院方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前,统一到医院指定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其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在药学管理部门备案,医学装备生产经营企业代
3、表在医学工程部门备案,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在采购供应管理部门备案,临床检验诊断服务供应商代表在医务部门备案。第六条医药代表应在院方的登记备案信息包括:(一)医药代表的姓名、性别、年龄、照片;(二)医药代表的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三)劳动合同、授权书或在职证明;(四)医药代表负责推广的药品类别或品种;(五)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六)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第七条医药代表不再从事相关工作或终止劳动关系、停止授权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药代表的登记备案信息注销。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被取消相关资质的,其备案的医药代表信息自资质取消之日起自动失效。第四章从业活动要求第八条医
4、药代表应如实提供登记备案信息,依法依规从业。医药代表在医院的从业活动应公开进行,并遵守院方的有关规定。第九条医药代表不得承担医药产品销售任务,不得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医药产品处方数量,不得直接销售实物医药产品,不得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不得进行商业贿赂,不得对医院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不得诱导医生使用医药产品,不得夸大疗效,不得隐匿医药产品不良反应。医药代表违反上述规定的,医院根据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结果,将其违规行为予以公示,并记入诚信记录档案;违规行为超过3次及以上,上报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医药代表的行为如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鼓励、暗示医药代表从事违规行为,不得向医药代表分配医药产品销售任务,不得要求医药代表或其他人员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医药产品处方数量,不得在登记备案中编造信息或故意提供其他虚假信息。第十一条医院任何部门、个人不得允许未经备案的医药代表在医院内部开展相关活动,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未经医院批准同意的学术推广等活动,不得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得向医药代表或相关企业人员提供医生个人开具的医药产品处方数量,不得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第一医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