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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遂宁市农村集体聚餐地方标准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标准旨在规范遂宁市农村集体聚餐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本标准适用于遂宁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和监管。二、术语和定义1 .农村集体聚餐:指在农村地区,由个人或组织自发举办的,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的聚餐活动。2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三、设施和设备要求1 .聚餐举办者应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加工和就餐场所,并确保场地整洁、卫生Q2 .聚餐场所应配备必要的食品加工设备、餐具和餐桌椅等设施,保证食品加工流程的合理性和卫生性Q3 .聚餐场所应有足够的水源,保证食品的清洗
2、需要。四、原料采购与储存1 .聚餐原料采购应选择新鲜、无污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 .聚餐食品储存应遵循分类存放、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的原则。3 .食品储存场所应保持清洁、干燥,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五、加工制作与卫生1 .食品加工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2 .食品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防止食品受到交叉污染。3 .加工过程中应保持厨房和餐具的清洁卫生,确保食品的卫生质量。六、食品留样与配送1 .聚餐举办者应对每餐次的食品进行留样,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2 .食品配送时应使用清洁、卫生的容器和车辆,确保食品在配送过程中的安全卫生。七、人员健康与培训1 .所有参与食品加工和配送的人员应接受食品安全培训,了解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规范。2 .定期对参与食品加工和配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他们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