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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水务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津人发(2019)33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20)283号)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发改规(2020)10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结合天津水务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涉及设计变更管理以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为遵循,涉及审批事宜管理以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遵循。本细则主要是
2、结合天津水务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中未明确和未涉及事宜的细化和补充,适用于由市水务局和区水务局所属项目法人承担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本细则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务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Q第三条项目法人要切实做好工程管理,按照事前控制、中间检查、严格把关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严防超概现象发生。项目法人应当加强设计变更的规范化管理,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实时掌握工程设计变更情况,定期对各类设计变更进行汇总。实行代建制的工程,由代建单位依据代建合同履行相关管理职责Q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
3、件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变动。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第五条水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第六条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初步设计批复的有关建设任务和内容进行调整,导致工程任务、规模、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发生变化,工程总体布置方案、主要建(构)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重要机电与金属结构设备、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环境和运行管理等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在以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为遵循的基础上,以下情况也视为重大设计变更:(一)水闸、泵站等主要建(构)筑物的特征高程、轮廓尺寸、建筑材料、结构型式的变化。(二)
4、堤顶高程或防浪墙高程的变化,堤防堤顶宽度超过0.5米以上的变化且调整长度超过堤防治理长度的5%以上的变化。(三)堤防、供水、排水等线性工程干线调线、基础处理、边坡治理方案等变更累计长度超过治理长度15%或连续长度超过治理长度10%。(四)供排水干线管道管材、管径的变化,管道施工工艺的重大变化,如拆除重建调整为内衬修复方案,新建排水干线管道调整为截流沟方案。(五)供电单、双电源或单、双回线路的相互调整,35千伏和10千伏电压等级的相互调整,35千伏供电电压、主接线型式的较大变化。(六)船闸的闸门型式、数量、布置方案、启闭设备型式的重大变化,机械清污设备的型式、数量、布置方案的重大变化。(七)临时
5、支护措施重大调整,如客观因素引起的涉及安全性问题,临时支护调整为永久支护。(八)主要料场、弃土区、排泥场等场地的重大变化Q施工导流方式、导流建(构)筑物方案的重大变化。第七条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主要包括:水务枢纽工程中次要建(构)筑物的布置、结构型式、基础处理方案及施工方案变化;堤防和河道治理工程的局部变化;排水、灌区和引调水工程中支渠(线)及以下工程的局部线路调整、局部基础处理方案变化,次要建(构)筑物的布置、结构型式和施工组织设计变化;一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备型式变化;附属建设内容变化等。第八条根据初步设计批复的要求,在施工图阶段进行的补充完善及优化设计,可视
6、为一般设计变更Q第九条以下情况不属于工程设计变更范畴:(一)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及其配套的补充通知、设计图纸等文件中已明确应由承包方承担的工作内容、义务和风险,如现场安全生产措施、物价正常波动等;(二)因承包方自身技术力量、施工机械、流动资金以及其他应由承包方自身解决的问题等原因导致的工程无法实施或难以实施;(三)承包方投标失误,如工程量、单价等计算错误,对现场施工组织考虑不周等;(四)属于发包时约定由承包方统筹包干使用的费用(如一般临时工程、一般拆除工程、排水、承包人驻地建设、施工道路等)。第三章设计变更审批第十条建设地点变更造成前期规划选址和土地预审重新履行手续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的变化导
7、致项目设计方案发生较大变动的,项目法人需要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第十一条除需要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外的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包括工程费和独立费用。第十二条工程部分、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动用各部分基本预备费,由项目法人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第十三条涉及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各类管线、电力、绿化等专项设计调整的变更,应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管理相关要求,项目法人应征得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的同意Q涉及规划条件调整的应取得规划部门审查意见。第十四条工程部分设计变更和独立费用变更增加投资原则上优先使用各部分的招标结余,不足部分再使用基
8、本预备费Q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勘测设计费、监理费,在不调整概算的情况下,原则上不进行调增。第十六条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需核减子项的重大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应及时向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报批,变更核减的投资按照基本预备费管理。第十七条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方研究确认后实施变更,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项目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商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组织审批。第四章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对测绘、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的合同履约管理Q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履职尽责,对因履职不到位,发生工程未经批准擅自实施设计变更、将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等问题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