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服务保障中心采购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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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后勤服务保障中心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心采购工作,加强管理,理顺关系,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和中心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经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批准并下达施工任务单及中心自筹经费的单项造价预算在io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包括校园内的所有公共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改变、装饰装修等项目。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第三条中心各部门的采购

2、项目,有采购预算并通过论证审批方可实施。第四条财务部通过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各单位的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第五条凡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额度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上报学校集中采购。具体为:(一)单项造价预算在IoOooO元以上的专项维修工程;(二)单价IoooO元以上的货物;(三)一次采购金额达到50000元以上的货物;(四)一次采购金额未达到50000元但全年连续发生同类业务累计金额达到50000元以上的采购项目;(五)50000元以上的服务类采购项目。第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

3、采购。第七条采购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第八条中心统一领导采购工作。中心成立采购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全面领导中心采购工作;讨论决定中心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审查中心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审定中心采购评审员库成员。第九条中心设立采购工作监督小组,由党委纪检委员担任组长,成员由学校“两代会”代表组成。监督小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采购工作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第十条财务部负责中心采购工作的日常管理等具体业务工作。第十一条中心各部门为相关采购项目的承办单位,是其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采购工作的技术性事项。主要职责有:根据采购

4、项目的性质,做好采购前期准备工作;负责拟订项目标准及合同文本;负责技术释疑,必要时组织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参与评审工作;负责采购项目合同的草拟、洽谈和送签,并负责合同履行和项目的实施;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第十二条中心聘请相关人员组成采购项目评审员库。评审员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员库由财务部代管。必要时可邀请校内其他部门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第十三条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在下列范围之内的,实行中心集中评审采购。(一)单项造价预算在30000IOoOOo元的专项维修工程;(二)计算机、办公设备及单价5000IOoOO元的货物;(

5、三)一次采购金额达到3000050000元的货物;(四)一次采购金额未达到30000元但全年连续发生同类业务累计金额达到3000050000元的采购项目;(五)3000050000元的服务类采购项目。第十四条中心采购单价5000元以下的货物,由使用单位填写采购申请单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部进行;采购单项造价预算30000元以下的专项维修工程,按照后勤服务保障中心基础设施维修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一次采购金额未达到30000元的货物采购、30000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采购参照此规定)。第十五条工作程序(一)采购立项。经批准后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向财务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采购

6、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规范;同意采购的审批意见。(二)确定集中评审采购方案。集中评审采购按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领导小组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确定采购方式,在集中评审前1个工作日从评审员库中抽取37人(含项目承办单位参与集中评审的人员),组成项目评审组进行集中评审(人数为单数)。其中项目承办单位参与集中评审的人员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本次集中评审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评审程序遵照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第十六条饮食服务部遵照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另行制定部门采购工作管理办法报领导小组备查。第十七条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利用

7、职权为亲属、亲朋好友提供方便或泄露需保密的内容;不得接受供应商的宴请、礼品礼金,不得参加其他影响采购工作的活动。第十八条实行回避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及被选中的评审员如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已经进入工作程序的应当更换,不得参与当次采购活动:(一)系供应商或者供应商本次采购工作主要负责人的亲属;(二)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结果的。第十九条凡违反本办法之规定,应实行集中评审采购而未实行,或随意肢解采购项目,降低采购项目管理、审定权限的,领导小组或行政办公会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条凡在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实地考察、情况介绍,以及集中评审等过程中,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原因造成工作失误的,中心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责任追究主要有两种方式:凡违反工作纪律的,依照有关党纪、政纪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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