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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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打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以及建制镇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2、管理纳入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行信息共享,实现城市管理网格化、常态化、精细化。鼓励、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社会化。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公共财政支出为基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强度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逐步提高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及科学知识的宣传,不断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第六条城市市容和环

3、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市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县(区)的业务进行指导,落实定期考核和随机督查通报制度,充分发挥督查鞭策激励作用。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应急预案,做好洪涝、大风、沙尘、雨雪等自然灾害和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县(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及投诉受理制度,公开“白银快办随手拍微信公众号、监督举报电话、网站等,及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

4、环境卫生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有关建制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同步实施本办法。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八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第九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

5、及其建筑控制线与用地红线之间的区域。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民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水务、商务、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文广旅、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二)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桥梁和桥下空间、公共广场、公共水域和公共厕所,由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洁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三)居住区实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按照合同履行环境卫生责任;未实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成立

6、了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有产权单位(或产权者个人)的,由产权单位(或产权者个人)负责;无产权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四)体育、文化娱乐、邮政、水电暖气、通信、商业金融服务等公共设施,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五)摊点、门店、集(农)贸市场、会展场馆等经营服务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六)铁路、火车站、停车场、公交站、加油(气)站及其附属设施等,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七)城市内河道、沟渠、湖泊、水库、湿地等公共水域及沿岸管理范围,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A)施工工地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储备土地由土

7、地储备机构负责。(九)城市绿地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道路范围内绿地、绿化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部队、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所属区域及周边核定区域,由该机关、单位和组织负责。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带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跨越行政区划的区域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条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搭乱建、乱摆乱占、乱扔乱倒、乱贴乱挂、乱停乱放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按照规定扫雪铲冰

8、。(S)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四)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范围内的路面无坑洼、破损。(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在洪涝、大风、沙尘、雨雪等自然灾害和其他特殊情况发生后,责任人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及时清理责任区的垃圾、积尘、积水和积雪。责任人应当对责任区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被劝阻人拒不改正的,责任人应当报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第十一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制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须履行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及市、县(区)

9、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第三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二条规划建设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体现当地特色。城区街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维修、清洗。无法确定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的,由有关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维修、清洗。城区街道两侧建筑物门面装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市政公用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和维护设施完好、整洁,不得影响市容观瞻。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街

10、道的临街建筑物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物品。第十五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征得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在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牌、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牌匾标识、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实物造型等,内容应当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拆除。第十六条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防护设施的日常维护,

11、城市街、路、巷等各类标准地名标志牌设置应规范合理,保持整齐、完好,文字完整清晰,无油漆剥落、断裂、倾斜、废弃等现象。道路照明及景观照明设施整洁、完好,运行正常,道路照明亮灯率达95%以上。人员密集的室外公共场所实行人员数量监控、设置安全员。各类疏散标志清晰,易于识别。疏散通道畅通,无障碍物。广场、道路、桥梁等合理设置防护栏及其他防护装置,管理部门加强应防护设施的日常维护。第十七条未经相关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各类隔离桩(墩)、地锁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

12、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同意,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在城区道路及道路两侧的公共场所举办各类户外宣传、促销等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容进行。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利用公交站牌、车(船)喷涂、张贴、悬挂宣传品,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内容健康。出现陈旧、污垢,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第十九条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或者张贴小广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应当按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张贴或者悬挂,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

13、手续。第二十条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第二十一条各类管线、窖井盖、给排水、消火栓、电力等设施标志标识醒目,完好无破损。窖井盖、雨算等设施保持齐全、完好,与路面保持平顺,无破损、缺失,无下沉、松动、移位,无堵塞。第二十二条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第二十三条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县(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定特定区域,供流动摊贩在规定时间段设摊经营。经批准的临时占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规定的地点、时段和商品范围内经营;

14、(二)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S)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四)经营结束后场地无垃圾、油污,经营设施摆放整齐,周围环境整洁。第二十四条在城区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不得向车外抛撒杂物、垃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第二十五条在城区内设置的各类围挡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建筑工地封闭围挡刊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公益广告。对发生破损、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超出设置期限的,应当及时清理或者拆除。第二十六条城区内主次干道视情况对三轮电动车、三轮摩托车、农用三轮车、无牌四轮电动车(货车)等实施限行,具体限行路段、限行时间由

15、县(区)人民政府或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关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城市街道机动车、非机动车有序规范停放,无乱弃乱放、占用绿化带现象。人行道上无机动车违规停放,非机动车停放不影响行人通行。公共区域无长期停放影响城市容貌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辆。电动车、三轮车、摩托车、快递和外卖配送车辆无逆向行驶、随意穿插变道等违反交规行为。第二十七条城市内严禁新架设各类架空管线,已有架空管线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逐步改造入地。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应当入廊。第二十八条架空管线的所有权人和依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简称架空管线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维护管理义务:(一)在架空

16、管线的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明架空管线管理人名称和联系方式、类别、路由、行政许可有效期等基本信息。(二)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S)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更新设置标识。(四)发现架空管线有折断、垂落、松动、倒塌、倾斜等影响安全或者市容观瞻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五)及时清除废弃架空管线(杆)。(六)发现在其杆架上出现擅自搭挂的线缆,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清除。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发现架空管线出现折断、垂落、松动、倒塌、倾斜等情况后,应当督促架空管线管理人或管理单位及时抢修,恢复架空管线的正常状态。情况紧急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第三十条城市施工现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的作业时间、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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