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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语言文字应用管理规定根据通用语言文字法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相关规定,为规范语言文字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校园内以普通话作为会议、接待、电话、宣传、集体活动等公务用语。第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必须使用普通话,并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应等级。第三条教师资格认定必须要取得相应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第四条行政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基本能力,在公务活动中使用普通话,并根据不同年龄段按国家、省、市的规定达到相应的普通话水平等级。第五条提倡学生在校园内一切场合都说普通话,上课、开会以及其他公共活动场合必须讲普通话。与口语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普通话水平等级
2、证书。第六条校内广播、电视、音像节目制作等必须使用普通话。第七条对外汉语教学应当使用和教授普通话。第八条将使用普通话的情况作为有关考核、评比的条件之一。第九条学校公务用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第十条学校教育教学用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第十一条除古汉语及其他相关学科外,中文(汉语文)教学应当教授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第十二条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第十三条学校各单位组织机构名称及印章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第十四条校园内各种标志牌、招牌、告示、标语、海报等公共场所面向公众的一切用字一律使用规范汉字。其中固定性标牌在制作前须将文字清样送语委办,由语委办组织专家审定后再行制作。第十五条对汉语文进行拼写和注音,必须正确使用汉语拼音方案。第十六条使用电子设备进行信息处理以及制作信息技术产品、音像制品要使用国家规范的通用语言文字。第十七条对外汉语教学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第十八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