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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关于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引导和帮助受处分的学生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改正错误,激励他们奋发进取,努力成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第二章处分的解除第三条因下列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属下列情形者,不予解除处分。(一)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二)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四)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
2、重、性质恶劣的;(五)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六)学位论文、毕业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七)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八)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九)其他认定为不能解除处分的。第四条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一)不属于第三条规定之列的处分;(二)受到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间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现象
3、,表现优异。(三)从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警告处分满6个月(含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满12个月(含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第五条解除处分的受理部门:学生处分的解除根据“谁处理谁解除”的原则由学生所受处分的原处理部门受理。第六条解除处分工作程序:(一)受处分学生向辅导员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填写学院解除处分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份。思想汇报要反映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态度、进步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同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二)辅导员组织班级成员成立班级评议小组,听取申请者陈述意见,进行民主评议;(三)辅导员根据申请者的陈述意见、实际表现以及班级评议小组的民主评议对申请者给予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四)学生处对申请者进行审查,提出是否解除的意见;(五)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由处分受理部门根据辅导员鉴定及学生处意见做出是否解除处分决定;(六)对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处分部门根据辅导员鉴定及学生处意见做出是否解除处分决定,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第三章附则第七条学生解除处分后,恢复参与奖学金、助学金和荣誉称号等评定资格。第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处、教务处共同负责执行。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