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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努力将学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建成具有地方特色的高端智库,根据关于加强中国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与高等教育法第42条,结合研究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研究院学术评议、项目审议的最高机构,是学术决策、咨询、议事的最高学术组织。主要职责是审定研究院重要学术事项,审议研究院的重大科研项目,对研究院重要发展事项提供咨询意见。第三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研究人员在对策研究、应用研究与理论研究中的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研究院的学术水平、对策能力与公众影响力;促进研究院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与文化的事业发展。第二章组成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地
2、区经济、社会与文化等领域知名专家担任。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院长聘任。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少于15人。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研究院办公室为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第六条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可以连聘连任,但连任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五分之四。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全体委员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在学术问题上,注意尊重少数人的意见。第八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及需要动议的问题。第九条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知名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专家意
3、见。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第三章委员任职条件第十一条委员须在本专业、本学科领域及本地区有较高知名度,原则上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对于来自企业与政府部门的专家,根据工作需要与其工作成就聘任。第十二条委员须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不徇私情,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咨询能力与研究能力。第四章职责第十三条审议研究院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项目规划;受院长委托,对重要理论研究项目、对策研究项目、应用研究项目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第十四条开展对重点项目立项可行性的论证,科研成果的验收及项目实施的监督。第十五条指导研究院科学研究、项目申报、项目管理、研究人员
4、队伍建设、管理体制及管理制度的建设。第十六条制定学术奖励、惩罚制度;审查学术争议、科研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审议其他须由学术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第五章工作原则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到会人数须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在对委员会决议进行表决时,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委员同意,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为有效。第十八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院长办公会批准。第十九条会议由秘书负责记录及草拟大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由秘书处在限定时间内向委员会通报。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