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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政府投资类项目资金的管理,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私营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享受政府补助的财务行为。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以下所称:专项资金)主要针对建设类项目资金,是指为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实现既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所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的项目资金。主要包
2、括工业、农业、文化、教育、科技、自然资源、环保等行业和县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重点工作所涉及的补助资金支出。第四条救灾、应对突发性事件等安排的,不宜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以及纳入县级各部门单位年初预算的50万元以下专项支出,不纳入本办法项目资金的管理范围,按县级部门单位预算管理制度执行。中央、省市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资金筹集与项目管理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筹集与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的原则。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执行、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要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管理运作。建立科
3、学化、精细化的监管制度,提高专项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示范激励的原则。结合县本级财力状况,安排专项资金,并体现示范性、激励性和动态性。重点支持推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着力保障县委县政府决定的重点项目。(S)公开公正的原则。专项资金项目的确定实行群众决策、联合会审、专家评审等制度,建立科学的决策和筛选机制。将专项资金的审批、拨付、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紧密结合,要做到公开、公正、规范。第六条专项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其中,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债券资金等安排的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自筹资金包括盘活存量资金、事业收入、股东注资
4、、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取得的项目资金。第七条项目实施(建设)单位在决策阶段应当明确资金来源,落实资金渠道,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合理控制投资成本。非经营性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经营性项目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多渠道筹集。第八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建立健全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优先安排重点项目、急需项目、成效明显的项目。第九条政府投资类项目收到的社会捐赠,有捐赠协议或者捐赠者有指定要求的,按照协议或者要求处理;无协议和要求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章资金管理和
5、预算执行第十条专项资金支出实行分类管理,严格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拨付和使用,坚持先批后用,先审后用。(一)实行财政“以奖代补”方式的,可以采取根据项目进展状况预拨部分资金、待项目完成并验收后拨付剩余资金的方式管理。对经验收考评后,不符合奖补条件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预拨资金。(二)实行财政直接补助方式的,根据项目计划和实施进度,分次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前资金拨付一般不得超过补助总额的80%,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全部拨付到位。(三)实行财政贴息补助方式的,按贴息比例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位。(四)实行财政专项借款方式的,根据文件或合同,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位。(五)股权投资等其他支出方式的,按“一
6、事一议”的原则拨付。(六)专项资金支出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七)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第十一条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设进度等控制项目投资规模和支出进度,编制财政专项资金具体用款计划。同时报送项目资料,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各部门单位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付,要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出。第十二条财政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当年未使用完的专项资金预算,原则上不再结转下年使用(经批准跨年度执行的除外)。经县人
7、民政府批准,县级财政部门能够根据专项资金使用状况,对间隙资金统筹安排,合理调度,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资料或者调整资金。确需变更项目资料或者调整资金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县级业务和资金主管部门审批,重大项目或资金变更的,需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账核算,切实加强财务核算的基础工作和项目资料收集。专项资金按规定构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第十五条要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
8、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加强过程跟踪、组织验收和绩效管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应当作为部门(单位)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完善预算管理和支出管理的重要依据。第四章部门职责第十六条县级财政部门、项目资金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做好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资金调度和统筹安排,严格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二)会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审核与批复实施及资金拨付;(三)会同县级项
9、目资金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类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第十八条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县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结合行业发展重点,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支出计划;(二)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具体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分配,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三)配合县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的实施细则,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职责主体,规范资金管理;(四)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自评报告,并对执行状况进行自查;(
10、五)使用报账类项目资金的,要及时向资金主管部门提供报账资料,同时做好备查账和项目资料的留存工作。第十九条县级审计部门应会同财政、业务(资金)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并出具绩效评价或审计报告。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做出处理。第二十条县级资金主管部门管理的资金主要指乡村振兴局管理的衔接资金,发改局管理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等各部门(乡镇)使用的综合性专项资金。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如发现其他单位、社会团体、县属国有企业等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限届满,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