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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号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明确信息披露的具体流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南。1 .上市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信息披露相关业务规则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网站予以披露。2 .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与公司债券偿付相关的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的申请和办理,应当委托公司债券主承销商或者受托管理人,通过
2、本所债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与公司债券偿付相关的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的申请和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债券付息、回售、赎回、分期偿还、兑付、提前兑付、票面利率调整、停复牌、交易机制调整及特定债券转让等。3 .上市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预案、决策程序、获准发行的公告等,应当由上市公司通过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4 .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及主承销商按规定披露上市公司公司债券相关信息的,通过本所债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5 .投资者可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信息”“公司债券公告”和本所上证债券信息网“私募债信息披露”专区获取上市公司公司债券相关披露信息。上市公司、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等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公司债券投资者的沟通引导,确保投资者及时、完整获取相关披露信息。6 .本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公告格式相关附件中,“第五十六号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付息公告”“第五十八号上市公司浮动利率公司债利率调整公告”和“第五十九号上市公司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同时废止;“第五十七号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评级调整公告”仅适用于可转换公司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