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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非电气工作者,一律不得从事电气作业,各科室、部门不得私自变动电气设施,未经设备总务科同意不得私自增加用电设备。2、从事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专业考试合格,并取得上岗证,方可从事电工工作。未经培训,无上岗证,一律不得单独从事电工工作。3、变配电室应设醒目的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以及防护遮栏,变配电室除值班人员、电气工作者及上级领导人员外,其它人员进入变配电室应经电气部门领导的同意,非电气工作人员进入变配电室,应有电气工作人员陪同。4、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对违章操作、违章指挥有权进行制止和拒绝执行。5、各科室应严格执行院部用电管理制度,对违章用电,私拉乱接,私自增大用电负荷、设备、总务科有关人员有权对该科室按规定提出罚款意见。6、院相关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全院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违章用电者应给予相应处罚,对多次违章者应加倍处罚,并责令写出书面检讨。7、对违章用电、私拉乱接造成的各种事故,相关部门应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当事人应负全部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