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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局内工作程序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2016)47号)、XX市人民政府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的通知(X政办201788号)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为深入贯彻落实上述文件规定,确保市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要求,防止出台
2、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现就我局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深入学习和领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以及实施制度的内容、方法、步骤,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紧部署落实,履行好公平竞争审查主体责任。二、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在起草制定或代拟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过程中,要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严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审查标准(详见附件1),遵循审查
3、基本流程(详见附件2)进行自我审查,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详见附件3),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上报。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属我局牵头实施的,由承办科室(下属事业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属其他部门(单位)牵头实施的,由牵头部门(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代区政府拟订、以区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承办科室(下属事业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三、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见附
4、件2),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征求专业机构的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对出台前需要保密的政策措施,由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书面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报送区司法局报备。四、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在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完成后,应征求局政策法规科意见。局政策法规科基于相关科室提供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暂行)明确的审查标准,提出公平竞争审查会签意见。五、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在相关政策措施提交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并提交书面的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政策法规科在合法性审查、办公室在文件核稿时,对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六、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请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